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修改 鋪路原油國債期貨
中國政府網5日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全文見封十三)。新修訂的《條例》首次明確了期貨交易的定義,調整了期貨交易所的功能和定位,并明確了地方政府的管理權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適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條例的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 國務院法制辦、中國證監會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地方包括,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對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修改后的條例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期貨交易”的定義,刪去有關“變相”期貨交易的規定;進一步完善細化了保證金、期貨品種定義、交割結算等制度具體規定;并明確了地方政府查處取締非法期貨交易場所的職責。
記者注意到,新修訂的《條例》將原有描述期貨合約定義的第八十五條修改為八十二條,并將原有的總體描述拆分,單列兩項法條分別描述了商品期貨合約與金融期貨合約的定義,將第二項修改為:“金融期貨合約,是指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對此,中國國際期貨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王紅英表示,目前利率、匯率、國債等期貨品種均受到行業高度關注,未來期貨品種的發展可能涉及更多的金融衍生品。
王紅英認為,《條例》的修訂還表明我國對期貨交易監管的重視程度進一步提升。他表示,《條例》的修訂,首先是將期貨交易監管上升到國家金融安全層面。“2008年金融危機至今,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應當將期貨交易管理和金融管控納入國家戰略層面,以保障我國金融安全。”
同時,修訂后的《條例》更加有助于期貨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王紅英認為,《條例》重新定義期貨交易與期貨交易場所,明確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對各類交易所的清理整頓工作,并非限制期貨行業發展,而是在合理監管的前提下,進一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將相關市場主體納入規范的監管范疇,有序推動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記者 孫霖 編輯 衡道慶)
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12月起實施
期貨公司瞅準三大創新契機
《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昨日發布。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在原有基礎上共作了17項修改,有望為期貨公司帶來三大創新契機。
11月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發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為適應期貨業進一步創新、發展的需要,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在原有基礎上共作了17項修改。修改后的新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望為期貨公司帶來三大創新契機。記者從多家期貨公司了解到,各家期貨公司已從自身的優勢條件出發,積極籌備,為原油期貨、國債期貨和期權三大創新業務鋪路。
發揮優勢服務境外機構
《決定》中規定,原條例第二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證監會負責人表示,這是為適應推出原油期貨的需要,為境外投資者直接進入期貨交易所進行原油期貨交易預留了空間。
據了解,期貨公司尚未著手原油期貨上市的籌備工作,但記者從多家期貨公司了解到,期貨公司目前可以通過自身優勢,拓展與境外機構的交流合作,為原油期貨上市鋪路。中證期貨副總經理景川表示,由于中證期貨所屬中信集團在海外業務上的優勢,將來為國外投資者打開渠道是很好的便利條件,公司也正在通過能源金屬論壇等活動積極為原油期貨上市做準備。
“條件還未成熟,但是一旦推出后能很快做好準備”,廣發期貨總經理肖成表示,公司在香港設有分公司,有開展投資國際石油的經驗。未來在原油期貨上更加有便利的優勢,一是在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方面,條件比較成熟。二是可以嘗試通過香港分公司將境外客戶引進到中國內地來,“我們已經有一批成熟的隊伍,熟悉國際交易規則,能夠為境外機構服務。”
備戰國債期貨及期權
《決定》中還刪去原條例第三十三條,即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期貨結算業務的資格,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監會負責人也表示,為適應推出國債期貨交易的需要,使成為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的商業銀行也能夠依法參與國債期貨交易,修改后的條例刪去了禁止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參與期貨交易,對違反者追究法律責任的規定。
記者從多家期貨公司了解到,為了應對國債期貨上市,期貨公司目前在人員內部培訓和與銀行的對接等方面已經積極籌備了很久。景川表示,“與銀行的合作不僅包括國債期貨,結算業務放開后,有很多相關的合作”。期貨公司在培訓、系統對接、開發、風險控制及如何操作產品等方面都做了積極的準備,“國債期貨未來上市前可能還會向社會征集意見,還要再進一步深化籌備工作”,肖成表示。
《決定》對期貨交易的概念做了明確的界定,并將原第八十五條改為第八十二條,將期權交易的定義增加到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期權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規定買方有權在將來某一時間以特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合約。”
據了解,期貨公司在期權人才儲備方面也做好了充分的準備。景川稱,公司今年不斷從海外引進人才積極研究期權業務。而肖成則表示,廣發期貨在期權方面的人才儲備主要是依靠自己培養為主,“不論是農產品期權、金屬期權或是金融期權未來上市,以現有人才進行培養比較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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