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基金行業的生存土壤 莫踩基金銷售紅線
新基金違規銷售的消息,近期頻頻見諸報端,而監管層的查處更是雷厲風行。不久前,證監會就針對上海某基金公司旗下債券型基金銷售過程中出現的“違規使用預期收益等宣傳用語”行為進行通報,并對涉及違規行為的3家銷售機構和5名責任人分別采取了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監管措施。此舉清晰地向市場傳遞了監管層的態度:基金銷售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可心存僥幸。
作為一個面向普通大眾的金融產品,基金銷售受到法律明確約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中,便有多處條款清晰地列舉了基金銷售過程中禁止發生的行為,如針對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條款,就要求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必須真實、準確,與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相符,并明確指出在銷售過程中不得出現以下行為: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預測基金的證券投資業績;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傳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使投資人認為沒有風險的或者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表述;六、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監管層之所以用法律的形式詳細地為基金銷售設置“禁區”,其根本用意便是防范基金銷售中出現誤導投資者的情況,盡最大努力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依法銷售,本是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盡的義務,但卻屢有基金公司或基金銷售機構意圖挑戰監管層的“底線”,或在實際銷售行為中通過種種手段大打“擦邊球”,或干脆直接踩過法律法規禁止的“紅線”,采用違法違規手段銷售基金。前文所述案例中,銷售機構通過向客戶傳遞“預期收益率”信息,刻意打造產品必然盈利的假象,并有意識地掩蓋了基金產品的投資風險,從而有效地提高了客戶購買該產品的意愿,這確實是一個提高基金銷售額的好辦法,但卻直接觸犯了法律法規。而在記者日常采訪工作中也發現,一些基金公司常會有意識地向記者傳遞“預期收益率”的信息,期望通過媒體來放大這種“預期收益”,在規避法律的同時又達到了營造“承諾收益”的假象。這種行為的頻頻發生,極大程度上誤導了投資者對基金產品的判斷,使他們承擔了自己預料之外的投資風險,是對市場公平原則的嚴重挑釁,監管層施以重罰勢在必行。
不過,對于監管層的堅定態度,一些基金業內人士卻是滿腹牢騷。在他們看來,基金行業競爭壓力越來越大,獲得的發展空間卻越來越小,循規蹈矩的基金銷售無法改善基金行業生存環境,基金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在實際銷售行為中偶爾踩過法律禁止的“紅線”不過人之常情。事實上,除了明示或暗示“預期收益”外,許多基金公司還采用給客戶返點、高額銷售獎勵等被禁止的方式來加大自己的競爭優勢 ,造成基金銷售渠道惡性競爭,而這種他們自己“種”下的惡果,卻也被基金業內人士形容成為無奈之舉。正是這種對法律規定的不滿和對行業快速發展的渴求,導致基金銷售違法違規狀況頻出。
在記者看來,基金業內的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它很容易將基金行業的發展導入到一個危險的路徑上。基金產品不同于普通的日需品,它是建立在信任紐帶上的金融產品,它的存在價值是要能夠滿足為客戶帶來財富保值增值需求,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很多潛在、難以預料的風險。這些特性決定基金產品的銷售不可能如普通消費品一樣漫無邊際地廣告宣傳,必須進行強有力的約束以防對投資者造成誤導,導致投資者不必要的損失。可以試想一下,如果基金產品在實際銷售中動輒隨意給出“預期收益率”,抑或重金回扣誘使客戶申購,卻只字不提投資風險,那當客戶投資遭遇風險或與預期差距太大而紛紛離場時,他們留下的將會是一聲“騙子”的怒罵,基金行業賴以生存的信任紐帶將被摧毀,這顯然是不可承受的“災難”。因此,依法進行基金銷售,保護的不僅僅是投資者利益,同時也保護了基金行業的生存土壤,這其實是一個雙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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