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降低基金募集份額及金額門檻
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未來發起式基金有單獨的審批通道
中國證監會4日公布《關于修改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決定》對于原來2004年的老辦法中的兩個具體條款進行了修改。放松了對基金產品申報數量的限制,對基金募集金額、募集份額也都有所下調。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放松對基金產品申報數量的限制,一方面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將來實行基金產品注冊制度預留空間;對基金募集金額、募集份額等進行調整,是為將來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而發起式基金有單獨的審批通道。
該負責人表示,2004年7月,中國證監會發布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1號,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從過去幾年的實踐經驗來看,《運作辦法》制度框架基本合理,促進了基金行業的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但實踐中,隨著我國基金行業的發展,尤其是基金產品審批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推進,《運作辦法》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行業發展的需求,需要進行修改。
具體看,一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六條,放松對基金產品申報數量的限制。
該負責人介紹,在開放式基金試點初期,投資人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基金管理人的專家理財方式并不了解,為確保試點成功,證監會對公募基金實施了嚴格的審批制度,并嚴格限制基金產品的發行數量。體現在《運作辦法》上,主要是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前只獲準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經生效”。隨著基金行業的不斷發展壯大,過去這種嚴格審核的工作思路不但限制了基金產品的發行數量,也不利于創造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為此,按照加強監管、放松管制的指導思想,證監會實施了多通道審核制度,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QDII基金、創新基金以及3只普通境內基金。從立法程序完備性的角度出發,《決定》擬對《運作辦法》第六條的內容進行修改,刪除第六條第(8)項的規定,允許基金管理公司同時上報多只基金的募集申請。
“這一方面為現在實行的多通道審核制度提供依據,另一方面為將來實行基金產品注冊制度預留空間。”負責人說。
二是修改《運作辦法》第十二條,為將來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
該負責人介紹,自2010年實施多通道審核制度以來,基金產品募集逐漸體現出數量多、節奏快、創新多等特點,也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如盲目追求新基金募集數量和規模,對持有人利益保護重視不夠等。為解決這些問題,證監會對境外種子基金的情況進行了研究,并考慮引入發起式基金,對使用公司自有資金、股東資金及高管人員、基金經理自有資金認購基金且設置鎖定期的基金,降低其合同生效備案條件,鼓勵這種引入內在約束機制的基金發展,促進基金公司股東、基金公司以及管理層與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持一致,更好體現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
基于以上考慮,《決定》擬修改《運作辦法》第十二條,增加:“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超過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兩百人時,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的表述,為下一步推出發起式基金預留空間。
該負責人透露,對于推出發起式基金,證監會前期也做了一系列的研究,并與業內進行了溝通。目前具體有多少家公司有此意愿并沒有確切的數據,但從反饋回來的情況看,還是有部分基金公司對此感興趣。
他同時透露,未來發起式基金的審批有單獨的審批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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