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銀行未識別克隆卡至少應擔責50%
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份,廣東全省新增信用卡糾紛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糾紛數量上升最快。
銀行卡被盜刷之后,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應該怎樣承擔責任呢?廣東省高院認為,銀行如果未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于50%責任;如果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則可以減輕責任。
但要證明“被盜刷”和“銀行未識別克隆卡”,似乎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昨日(8月7日)廣東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中的直播提供了一個鮮活的例子。
“盜刷”舉證艱難
原告梁女士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林和西路支行開了一張穗通寶銀行卡,今年3月27日發現卡內接近3萬元的金額被人在異地分多次取走。原告懷疑銀行卡被克隆后遭盜刷,并且認為開卡行未提供安全交易環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原告向法庭提交7份證據,包括銀行卡、賬戶明細查詢、報警回執等。原告用某家居廣場的考勤表和電話通訊記錄來證明爭議交易發生時原告身在廣州。
被告委托代理人當庭發表了質證意見,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存在克隆卡,也不能排除原告或其授權他人在異地取款的可能性。
被告出示了涉案交易發生地農行陽東縣支行營業部ATM機的監控錄像。錄像有一蒙面男子在ATM機上操作,錄像中無法看到取款人所持的銀行卡。
被告委托代理人認為,交易是在正確輸入密碼之后完成,應視為本人或者本人授權的交易,也不能證明被告對此存在過錯。另外,爭議交易發生地陽東縣離廣州的車程大概為3小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原告或者其委托的他人客觀上不能前往陽東縣進行交易,并且無法證明銀行卡是否在廣州。被告代理人還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存在偽造卡。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還指出,開卡行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及現行技術標準、科技條件下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環境,并且現行的磁條銀行卡技術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要求。
最后法院表示,本案事實已經基本清楚,審判長宣布休庭。審判結果有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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