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6月11日,滬深兩市融資余額已達2.21萬億元。在此背景下,6月12日(上周五),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同日,滬深交易所也公布了《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2015年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交易細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相比《交易細則》,《意見稿》更多地利用了市場化的思路來指導兩融規則,更強調券商之間的競爭。這些變化,讓普通投資者的選擇更為多樣,融資期限的運用上更為靈活,同時風險控制上也更為得心應手。
不得展期變為可展期
根據此前的規則,融資融券合約不得展期,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這成為無數兩融投資者的心病。6月12日,證監會表示,隨著業務發展,6個月的最長合約期限已不能滿足客戶長期投資的需要,合約到期后客戶平倉再重新建倉,會增加客戶交易成本。
基于以上考慮,證監會將原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不得展期”修改為“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允許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合約進行展期,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從上證所和深交所的表述來看,設定的每次展期最長時間為6個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從一些境外市場近年來的規則調整看,允許符合條件的客戶申請合約展期是大趨勢。如我國臺灣地區股市原有規則規定兩融合約期限最長為6個月,允許合約展期一次。2009年7月,當地監管部門對規則進行修訂,將合約期限展期次數調整為兩次。
“強平”被淡化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意見稿》及《交易細則》中其他值得投資者關注的是違約處置標準和方式。
證監會在《關于〈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的修訂說明》(以下簡稱《修訂說明》中表示,在此前的管理辦法中,對客戶違約條件規定較嚴,證券公司對擔保物的處置方式僅有強制平倉一種方式,不利于投資者權益保護、證券公司自主管理業務風險和市場的穩定發展。因此,《意見稿》中將原第二十五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客戶信用狀況、擔保物質量等情況,與客戶約定最低維持擔保比例、補足擔保物期限以及違約處置方式等。當然,證券公司應當逐日計算客戶交存的擔保物價值與其所欠債務的比例。當該比例低于約定的維持擔保比例時,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交擔保物。客戶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債務的,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約定處分其擔保物”。
記者注意到,有分析人士認為,此前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到期未償還兩融債務,處置手段僅有強制平倉、處分客戶擔保物一種方式,且有“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于130%時,應在2個交易日內追加擔保物,追加擔保物后的維持擔保比例應不低于150%”的規定,這種規定可能導致兩融投資者在遇到突如其來的“黑天鵝”事件時難以從容面對,也增加了誤判幾率。但現有規定不再限定僅有強制平倉一種方式,僅強調會員應當根據與客戶的約定處分其擔保物。當然,約定可包含強平措施。
上述規則的變動凸顯市場化手段解決問題的思路,自然會受到投資者歡迎,適當降低心理壓力。
標的范圍將拓寬
從《意見稿》和《交易細則》中可看出,交易所之后會將兩融標的范圍適當拓寬。
比如,滬深交易所表示,將適當調整ETF作為標的證券的選取標準,并新增上市開放式基金(LOF)作為標的證券的相關標準。同時,明確債券作為融資融券標的選取標準。為給下一步開展債券借貸業務預留一定規則空間,此次修訂借鑒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中“質押債券”的資質要求,明確了債券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條件,即托管面值在1億元以上、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及信用評級在AA級以上等。
更多的“包容”還體現在拓寬融券賣出所得價款用途,以降低融券交易實際成本上。即將此前“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另做他用”,修訂為“允許該部分資金用于償還融資融券交易相關利息、費用和融券交易相關權益現金補償、買入或申購證券公司現金管理產品、貨幣市場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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