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股轉系統規則出齊 個人投資者門檻300萬
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從事推薦業務、經紀業務以及做市業務;掛牌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二百人,股票轉讓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等轉讓方式;自然人投資者需滿足擁有證券類資產市值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等條件;集合信托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也可參與
繼中國證監會公布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日前正式發布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及相關業務規定和細則。
根據《業務規則》及相關細則,該市場投資者門檻大幅放寬,不僅符合條件的機構投資者,滿足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而且信托、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均可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實行主辦券商制度
2月8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正式發布實施《業務規則》及相關業務規定和細則,《業務規則》對掛牌公司、股票掛牌、股票轉讓、主辦券商等各項事宜作出了詳細規定,并明確了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內容,而相關細則則進一步明確了投資者的資質、主辦券商的相應職責等相關事項。
根據《業務規則》,掛牌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二百人,不受股東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術企業,且滿足依法設立且存續滿兩年、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機制健全、主辦券商推薦并持續督導等條件。
而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
根據規定,股票轉讓可以采取協議方式、做市方式、競價方式或其他中國證監會批準的轉讓方式,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掛牌股票可以轉換轉讓方式。
其中,掛牌股票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提供集合競價轉讓安排;掛牌股票采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實行主辦券商制度,從事做市業務的券商應當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
投資者大擴容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門檻放寬,不僅滿足條件的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股票轉讓,而且也為符合條件的自然人投資者打開了大門。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規定,注冊資本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法人機構和實繳出資總額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合伙企業,允許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而擁有證券類資產市值300萬元人民幣以上、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投資經驗,或具有會計、金融、投資、財經等相關專業背景或培訓經歷的自然人投資者,則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同時,集合信托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也可以申請參與掛牌公司股票公開轉讓。
此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除《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外,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時發布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推薦業務規定(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管理細則(試行)》等相關業務規定和細則以及交易結算、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轉讓辦法及相關業務指引和收費事宜等配套內容。
(郭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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