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鼓勵破凈等七類公司回購股份
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務指引》(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并于18日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指引》適用于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不以終止上市為目的,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在連續競價階段回購公司股份減少注冊資本的行為。
鼓勵“破凈”等公司回購
《指引》鼓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回購股份不影響其持續經營能力的上市公司回購股份:股價持續低于每股凈資產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持續為正,或有大量閑置資金的;資產負債率大幅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因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存在未彌補虧損,而長期無法向股東進行現金分紅的;具有分紅能力但現金分紅水平較低的;發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場定價存在較大差異,其中某類股票股價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價值的;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指引》明確,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擬回購股份的種類、預計回購數量的上限及占總股本的比例;擬用于回購的資金總額上限及資金來源;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不超過六個月);預計回購后公司股權結構的變動情況;管理層關于本次回購股份對公司經營、財務及未來發展影響和維持上市地位等情況的分析;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在董事會作出回購股份決議前六個月是否存在買賣本公司股份的行為,是否存在單獨或者與他人聯合進行內幕交易及市場操縱的說明。
《指引》規定,回購股份的價格區間上限高于董事會通過回購股份決議前十個交易日或者前三十個交易日(按照孰高原則)該股票平均收盤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應當在回購股份預案中說明理由;每日回購股份的數量不得超過其擬回購總數量的三分之一,但每日回購股份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的除外;不得向特定對象回購股份。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交易所報送本次回購股份內幕信息知情人相關信息。
回購需股東大會通過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回購股份方案,應當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服務平臺。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后開立股份回購專用賬戶。回購專用賬戶僅可用于回購公司股份,已回購的股份不得賣出。回購期間,上市公司應當在各定期報告中公布回購進展情況,并在首次回購股份事實發生之日、每個月的前三個交易日內、回購股份占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每增加百分之一的事實發生之日及時發布回購進展情況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回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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