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三審證監會官員下海或受限
24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下稱“基金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在被監管機構任職作出明確限定,證監會人員在職期間或離職后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到被監管機構任職。
新華社的報道稱,公務員法已規定公務員離職后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被監管的單位中任職,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基金法草案因此作出了銜接性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按此規定,證監會領導人員在離職三年內、普通工作人員離職兩年內不得在被監管機構任職。
按照以往法律審核往往需要“三讀”的慣例,基金法草案很可能將在12月28日通過表決獲得通過,并擇期開始實施。在該法律正式實施之后,證監系統官員“下海”的路徑或將大大改變。從另一個角度,這或將使一批已有心“下海”的官員加速轉型。
官員—督察長—總經理
部委官員“下海”,赴下屬控股機構或被監管機構任職的情況并非證監會系統獨有。這一情況在其他部委中也時有出現。一位某部委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對一些在體制內升遷無望的官員而言,下海也是一種職業選擇,很多部委官員擁有較高的業務水平,熟悉各類政策,“下海”之后這些閱歷將直接變現為上百萬的年薪。而一些下屬機構或被監管單位也希望吸引這些人,來獲得更多的資源或者監管支持。
而證監系統官員“下海”的最新案例之一是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原副主任楊小松就任南方基金督察長。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透露,督察長這一職位可能只是楊小松的過渡崗位,一段時間之后,他可能將成為南方基金新的總經理。
在楊小松之前,已有多位監管層出身的官員依靠“官員—督察長—總經理”這一路徑成為基金公司的掌舵人,其中包括南方基金總經理高良玉、中歐基金[微博]原總經理劉建平、國泰基金[微博]總經理金旭、泰達荷銀總經理繆鈞偉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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