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新上市公司40家業績變臉
據同花順統計,截至10月19日,2012年以來上市的154家公司中,已經有127家公司發布三季報業績預告,其中,40家業績出現“變臉”,占比達31.5%,這些“變臉”公司有21家券商涉及其中,這些券商的承銷保薦費用合計高達13億元。
如果說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喜歡變臉的根源在于擁有了比別人更大的權力或者更多的財富,所謂富貴而驕人,對別人頤指氣使大操官腔,那么在證券市場中那些善于變臉的新股,其背后的根源則在于當前保薦機構其實沒有真正肩負起保薦的責任來,充其量是起到了“只薦不保”的作用,監管層對保薦機構的處罰是隔靴搔癢,更不會被投資者追究民事責任,如此發行體制之下和市場環境中,占比達31.5%的新股業績變臉也就不奇怪了。
因為IPO可以讓公司通過股票市場獲得不必還本付息的大量資金,但是要進入資本市場,公司必須達到一定的條件,其中最關鍵的就是盈利指標,為了達到這些條件,一部分本應不具備資格的公司在IPO過程中進行盈余管理,運用會計方法和非會計方法,對以經營業績為基礎的會計信息進行“加工”和構造交易事項等,嚴重扭曲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而保薦機構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當上市之后,上市公司往往會逐步把真實的業績情況發布出來,這就造成了資本市場的新股頻繁變臉現象。
按照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者“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或者“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但這些制度在懲戒保薦人上顯然不夠嚴厲,除了這些行政處罰之外,對保薦機構不盡責的民事責任追究目前來看還是個空白。
從國外及我國實踐來看,對受到損害的投資者進行損害賠償是保護投資者利益最有效的方式之一。目前在我國相關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但上述規定對于證券侵權行為究竟達到什么程度可以提出民事賠償、如何追究民事責任等,未作出明確規定。此外,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投資者保護基金,但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該基金主要用于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中國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對保薦機構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害并沒有補償作用。因此,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的保薦機構風險基金,由保薦機構按保薦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繳納,以用于在對因保薦機構責任造成投資者利益受損進行賠償時的物質保障。
證券市場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一個特點是受害人眾多,分布非常分散,若采用單獨訴訟或是共同訴訟的方式,會增加眾多受害人尋求民事賠償的成本和難度。筆者建議借鑒美國集團訴訟的做法。集團訴訟在英國和美國等成熟資本市場已經運行多年,經過充分實踐和發展,集團訴訟從形式到內容都有了極大的豐富和發展。事實證明,集團訴訟制度可以充分保護所有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者,維護弱勢群體的權利,這種訴訟方式對保薦機構而言最大的好處是一種極具震撼力的訴訟方式。只有讓保薦機構告別“只薦不保”,新股業績變臉才能得到有效根治。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