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行政審批大松綁 取消20個項目
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公布,其中有32項涉及證監會行政審批范圍。
保薦代表人注冊、券商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準、券商IB業務、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準等20個項目將取消行政審批。
證監會行政審批大幅“松綁”。國務院日前公布了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314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有32項涉及證監會行政審批范圍。此次調整后,保薦代表人注冊、券商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核準、券商IB業務、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準等20個項目將取消行政審批,約占證監會行政審批項目總數的30%。
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取消項目171項,調整項目143項;調整項目中又包括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117項、減少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9項,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17項。
其中涉及證監會行政審批的項目共32項,力度之大顯而易見。32個項目中包括20個取消項目,10個下放項目,2個減少審批部門項目。
此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保薦代表人注冊、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要約收購義務豁免核準的四種情形、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券商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等,期貨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注冊資本部分事項、變更5%以上股權部分事項、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等事項審批一并取消。同時,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進行的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也在此次取消。
原由工信部進行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境內上市前置審查取消,改為證監會審批時向工信部征求意見。
此次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中,涉及10個由證監會機關下放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批的項目,包括券商設立、收購或撤銷分支機構,證券公司變更部分業務范圍,證券公司變更注冊資本部分事項,證券公司變更章程重要條款,非上市證券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業務,以及基金代銷業務資格核準,期貨投資咨詢業務許可,期貨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部分情形審批,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等。
另外,原由保監會會同證監會審批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等兩個項目,此次減少審批部門至僅由保監會審核。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未來還將堅定不移地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原則在于,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監管和間接管理方式的事項,一律不設前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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