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九生化“爆倉門”折射證券市場機制設計存缺憾
多位證券法規專家向中國證券報記者指出,昌九生化“爆倉門”事件折射出證券市場的機制設計至少存在四方面的缺憾。
“首先是投資者投機性依然太濃;其次是實際控制人的決策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乏一致性;三是融資融券標準存在漏洞;四是證券法規的個別技術環節側重于市場效益而忽略公平性。”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一欣說。
宋一欣的觀點得到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劉俊海的呼應,他向中國證券報記者分析道:首先,昌九生化的案例反映出投資者投機性依然較強,對重組抱以強烈預期,缺乏理性,一味地選擇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理解角度。“該案例究竟是昌九生化違規信披,還是投資者錯誤理解,關鍵的癥結在于贛州市國資委與昌九生化就重組工作是否有過實質性接觸,比如簽署框架協議或意向協議。如果有的話,那么昌九生化有信披義務。但如果這只是贛州市國資委一廂情愿的工作安排,那么昌九生化可以辯解自己與此事無關,則投資者維權將十分困難。”宋一欣補充道。
其次,當前的《證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在信披方面的規定尚存缺憾。劉俊海表示,現有的證券法規強調的信息披露主體是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信披義務卻未做具體規定。現在不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是國資委,但國資委的屬性在法律上是模糊地帶,如果把它作為行政機關,則其不屬于證券法規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行政相對人;如果說它是民事主體,但它又不是上市公司。但是國資委的決策可以輕而易舉波及二級市場。現有的證券法規未明確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義務,建議修改證券法時把這兩者的信披義務寫進去,別游離于證券法調整的范圍之外。
第三,融資融券標的的篩選程序存在漏洞。作為一家持續虧損且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昌九生化在今年9月16日入選了上交所擴圍后的“兩融”名單。劉俊海稱,《證券法》未統一設定融資融券標的股票應具備的實體條件,而由交易所自行規定。交易所在選擇“兩融”標的時主要考慮的是股票市值、交易量和換手率等變量,忽視了融資融券標的交易當中可能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公司基本面的安全性未納入考察范圍。今后對“兩融”標的的選擇要考慮到流通性,同時還應考慮到安全性。
第四,對現行的證券規章及交易規則,有必要進行全面清理。劉俊海說,制度設計的完善是循序漸進的過程,以往的制度設計在市場效益和公平性二者的平衡上兼顧不足,而投資者利益的呵護往往體現在瑣碎的技術環節。但我們在這方面有所欠缺,比如說融資融券細則過多地考慮市場活躍性而忽略了安全性,其實也就忽略了公平性。活躍性不能游離于公平性存在,而且公平性的制度設計得考慮到絕大多數散戶不成熟的投資心理,“不教而誅之”有悖于監管理念。
此外,原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主任朱少平建議,應防止市場通過借殼炒作變相地操縱股價,對于打著重組旗號推波助瀾拉高股價的公司應施行黑名單管理,列入重點監控范圍,督促其履行更為完整充分的信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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