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要求RQFII境內證券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1日訊 今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 RQFII)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要求,除開放式基金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其他產品或資金的投資額度按發生額管理,即累計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同時,應在每次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逾期不得匯入。且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全文如下: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托管銀行:
為規范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以下簡稱《外匯管理條例》)、《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第90號令,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及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相關的投資額度(以下簡稱投資額度)、資金匯出入等實施監測和管理。
二、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境內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委托其境內托管人(以下簡稱托管人)代為辦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關手續。
三、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持《試點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投資額度。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申請增加投資額度的,除提供《試點辦法》第七條(一)、(四)項材料外,另需提供《國家外匯管理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和已有投資額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說明,內容包括已有額度使用情況、投資損益、合規履行和產品投資交易平均換手率等情況。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投資額度實行余額管理,開放式基金累計凈匯入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經批準的投資額度。
五、除開放式基金外,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其他產品或資金的投資額度按發生額管理,即累計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投資額度。
前款產品和資金應在每次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內匯入投資本金,未經批準逾期不得匯入。投資本金鎖定期為1年。
該鎖定期是指自人民幣合格投資者足額匯入本金之日起計算,禁止其將投資本金匯出境外的期限。未在規定時間內匯足本金的,自投資額度獲批之日起6個月后開始計算。
六、人民幣合格投資者不得轉讓、轉賣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使用。
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如自獲批額度之日起1年內未能有效使用投資額度,外匯局依據相關情況調減其投資額度直至取消。
七、人民幣合格投資者應在其境內人民幣賬戶開立后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開戶情況報托管人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正式的托管協議、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并領取《登記證》。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發起設立開放式基金的,還應在發起后20個工作日內,將基金招募說明書核心條款內容的中文譯文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八、已取得投資額度的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憑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復文件,由托管人為其辦理相關的資金匯入、匯出或購匯匯出手續。
人民幣合格投資者可匯入境內資金包括從境外匯入的投資本金、支付有關稅費(如支付稅款、托管費、審計費和管理費等)所需資金等,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許可匯入的其他人民幣資金;可匯出境外的資金包括出售境內證券所得、現金股息、利息等資金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許可以人民幣匯出或購匯匯出的其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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