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愛君認為,59號文提出“廣泛宣傳,加強教育”,使得群眾投資具有理性,懂得投資有風險,風險要自擔,從源頭上防范了非法集資。“發揮金融機構監測的作用”,在此后的對非法集資的預警機制中金融機構將是主要監測防控者,而且對其建立了問責制度。
2月4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59號)(下稱《意見》)。
《意見》指出,當前非法集資形勢嚴峻,案件高發頻發,涉案領域增多,作案方式花樣翻新,部分地區案件集中暴露,并有擴散蔓延趨勢。為有效遏制非法集資高發蔓延勢頭,加大防范和處置工作力度,切實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作出具體部署。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李愛君對此進行了解讀。以下為解讀摘要: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凸顯了以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核心,以防范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為目標,以建立和完善標本兼治的長效機制為舉措。具體如下:
一、以“依法治理”為理念
《意見》充分體現了對非法集資“依法治理”的理念。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依法治理”體現了兩個層次:一是治理非法集資要普遍服從已成立的法律。二是制定良法。第一層次是充分發揮法律的秩序(安全)價值,治理的目標是通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來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法律的重要價值之一是維護秩序(安全)。在治理非法集資的過程中,如不依法治理將會產生新的矛盾和不穩定因素,這將大大影響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效果,甚至會導致人民群眾合法權益遭受更大的損失。第二層次的良法之制體現在《意見》中提出的完善相關法律制度,這是從“本”來治理非法集資的一個重要途徑。當前非法集資作案方式花樣翻新,新在多數情況下是規避法律和監管的結構化的創新,因此導致了已定的法律與監管的滯后。法律與監管的滯后給非法集資造成了可乘之機,因此該《意見》提出應及時根據目前非法集資的特點進行對我國已成立的法律進行修訂及相關立法,這樣才能保證對非法集資治理法治化,進而保證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協作配合的機制
《意見》中不僅體現了宏觀的協作配合,還從微觀層面設置了協作配合機制。
“協作配合的機制”符合目前非法集資的特征。非法集資主要是借助了互聯網技術的傳播速度快,覆蓋面廣(互聯網的跨區域性)、能夠快速收集資金和快速劃撥資金等特征,使得互聯網化的非法集資行為具有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區域性等特點,因此在治理互聯網化的非法集資更需要全方位的協作配合
三、發揮“宣傳和教育”的作用
《意見》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中提出了“廣泛宣傳,加強教育”,并且對從宣傳和教育的機制、頂層設計和規劃、責任的設置、宣傳和教育的對象和采取的方式通過列舉式的進行了規定,使得宣傳和教育具有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廣泛宣傳、加強教育”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中的作用主要有:第一,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治理非法集資中的作用。通過宣傳與教育,讓群眾掌握一定的金融與法律的基本知識和常識,使得群眾投資具有理性,懂得投資有風險,風險要自擔。這就從源頭上防范了非法集資。第二,通過對群眾的宣傳與教育能夠對整個社會起到引導和威懾作用。第三,通過對群眾的宣傳與教育能夠提高群眾的自我保護能力。
四、進一步完善責任機制
《意見》在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責任機制的設置方面非常具體和有操作性,如《意見》中明確了省級人民政府是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第一責任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實屬地管理職責。而且對責任主體的設置是立體化的,還對各責任主體的負責范圍、責任制的考核方式和內容、獎勵、責罰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這充分體現了政府對非法集資的治理的決心,因為只有責任明確和具有操作性才能真正落到實處和達到實效,才能確保所有行業領域非法集資監管防范不留真空。
另外,《意見》從是否有監管與市場準入、行業管理掛鉤原則進行了對部門職責的規定,克服了目前非法集資利用監管制度的缺失而從事違法犯罪行為。尤其對沒有明確主管、監管部門的行業領域,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市場監管手段,強化綜合監管防范非法集資風險是對目前非法集資治理的經驗和教訓的總結。
如目前通過借助互聯網技術進行的創新式的非法集資,往往規避了監管機構和主管機構,使其處在監管和管理的真空狀態。該《意見》的出臺,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擔負對各種規避了監管機構和主管機構創新的監督管理職責,這將從根本上防范各種創新帶來的風險。
五、以“防范預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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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體現了以“防范預警”為主.特別要注意《意見》(九)“發揮金融機構監測的作用”。這意味著在此后的對非法集資的預警機制中金融機構將是主要監測防控者,而且對其建立了問責制度。我國金融機構有著安全性和技術性較高的設備和網絡系統、有著大量的專業技術人才、有著相對完善的對其監管制度,同時在支付和結算環節中能夠掌握大量客戶的數據,因此通過賦予給其責任是能夠起到對非法集資防范預警的作用。
六、目的之一是“規范民間投融資發展”
從整個《意見》中可以看出,治理非法集資并不是對民間投融資的全盤否定,而是通過對非法集資的治理為民間投融資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的環境,使得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更好地為實體經濟服務。
21日,從鄭東新區管委會金融服務局了解到,日前,由中國金融博物館、鄭州市人民政府、中國金融啟蒙中心和金融時報聯合主辦的“打擊非法集資鄭州特展:風險與法治”在東區開展。據悉,本次鄭州特展將持續到2017年3月10日,市民可以前去參觀。
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這個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即套用互聯網金融概念,設立所謂P2P網絡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采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招標信息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突然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12月13日下午省人民會堂舉辦了防范、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專題科教電影《貪欲泥沼》首映暨“處非宣講直通車”進基層活動啟動儀式。
以十個月為投資期限,每月能領回10%的本金和8%的“宣傳費”;或是以二十個月為投資期限,投資20萬元為一單,第十一個月開始領取相應的本金和宣傳費,到期后能領取到103.7萬元。
以月息1%至3%或年息18%至25%的高利息,及承諾到期后保本保息為宣傳吸引手法,在無真實黃金、珠寶交易的情況下,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吸收資金
男子黃璋寶以承諾高息回報為誘餌,通過推介會的方式對外宣傳,非法集資人民幣49億余元,并造成損失7億余元。
河南籍男子沈浩(以下均為化名)、趙新月借空殼公司,以高息為誘餌吸引300余人投資,共騙取近5000萬元。近日,株洲市蘆淞區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沈浩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80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趙新月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經該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當庭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建平、趙坤鋒有期徒刑六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萬元。
近年,非法集資手段不斷翻新,逐步向網絡平臺蔓延。為遏制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非法集資活動,今年以來,央行、銀監會等部門多次就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非法集資風險發布提示。謝亮表示,非法集資活動形式雖不斷變化,手段不斷翻新,但萬變不離其宗,突出的特點還是以高額返利、高息來吸引投資者。
近日,為進一步增強公眾防范非法集資意識和能力,履行社會責任,根據上級監管單位以及省行工作安排,交行河南省分行營業部組織員工到客流量大、人員結構復雜的鄭州科技市場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活動。
12日,鄭州中院官方微信發布,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檢察院 河南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對于涉及人員眾多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的,危害結果特別嚴重的,特別是涉嫌集資詐騙犯罪的主犯,應當依法從嚴堅決打擊。
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印發2016網絡市場監管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今年5-11月河南工商部門將治理互聯網虛假違法廣告。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廣告的關注,源于以非法集資為代表的違法線上金融活動日漸蔓延。
5月10日,全省銀行業案防、安保、處非工作會議在鄭州召開。河南銀監局還聯合省公安廳、省通信管理局建立了反詐騙中心,共同打造了警企聯合、技術反制、以專對專、以快制快的工作模式,共止付凍結詐騙資金8300余萬元。
金融機構不是哈利波特,他不能變錢,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對借款公司做出全面的背景調查,不要輕信親戚朋友的推薦,才能最大程度的避免損失。(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當前國內非法集資形勢復雜嚴峻,案件高發頻發,參與人數眾多,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升級,特別是網絡借貸平臺、投資(理財)類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呈高發、蔓延態勢,“全域化、網絡化、新型化”的發展特性愈發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