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業存單今起可發行 單期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
為規范同業存單業務,拓展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促進貨幣市場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于昨日發布《同業存單管理暫行辦法》(下文簡稱《暫行辦法》),自2013年12月9日起施行。同業存單業務獲準開展,意味著利率市場化進程向前跨出了一大步。
《暫行辦法》規定,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存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是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成員單位;已制定本機構同業存單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于同業存單的投資和交易主體,《暫行辦法》規定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類產品。
《暫行辦法》規定,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存單,應當于每年首只同業存單發行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年度發行計劃。存款類金融機構可以在當年發行備案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發行備案額度實行余額管理,發行人年度內任何時點的同業存單余額均不得超過當年備案額度。
同業存單的發行利率、發行價格等以市場化方式確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單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年,參考同期限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定價。浮動利率存單以上海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期限原則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暫行辦法》規定,公開發行的同業存單可以進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為回購交易的標的物;建立同業存單市場做市商制度;同業存單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文件的約定,按期兌付同業存單本息,不得擅自變更兌付日期。
《暫行辦法》強調,發行人不得認購或變相認購自己發行的同業存單。存款類金融機構發行同業存單應當在中國貨幣網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網站上披露相關信息。信息披露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閆立良)
原標題:同業存單今起可發行 單期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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