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落實扶持小微企業政策 免稅可按季度計算
導讀:對于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公告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該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
為落實國務院對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優惠政策,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相關問題進行明確。其中提到部分小微企業免稅可按季度計算。
今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8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中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具體到這一政策的執行上,這份公告明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包含“月銷售額或營業額為2萬元”。
按照現行規定,部分納稅人可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為避免按月區分,便于實際操作,公告明確,這部分納稅人中,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6萬元(含6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對于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公告稱,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該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
此外,公告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原標題:國稅總局:部分小微企業免稅可按季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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