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布斯富豪張克強或被羈押超1000天 已嚴重超期
鹽湖股權案一審宣判再延期。
華美集團代總裁陳金龍表示,在張克強被羈押期間,華美集團的正常運營受到了嚴重影響。
從2011年1月14日失去自由算起,身陷鹽湖股權案的福布斯富豪、華美集團總裁張克強已經在云南省看守所度過了900多天,如果不出意外的話,他住在看守所的日子將達到4位數。
“據看守所向張克強通報,一審宣判可能還要拖到10月份,且不排除繼續延長的可能”張克強的辯護律師朱征夫向《證券日報》表示,“這已經是嚴重的超期羈押了。”
張克強自己或許也沒有想到,要在看守所呆這么久。2011年12月30日、31日、2012年1月4日昆明中院就鹽湖股權案一審三次開庭時,自認為無罪的他覺得很快就能被釋放,至少案件也能很快宣判。不過,是否無罪目前尚未有結論,但是“很快宣判”的愿望一再落空。不過,據朱征夫透露,張克強的心態還不錯。
根據案發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一審最長羈押期限是5個月。身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全國政協委員的朱征夫對“如此超期”也表示出無奈,“如果超期羈押,應該向最高院申請,而高院一般也只批延長幾個月,高院對該案的延期羈押此前已批過一次,一般不會再批”。
對此,昆明中院相關負責人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表示:“昆明中院在審理涉鹽湖股權案中,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限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不存在超期羈押。至于宣判時間,合議庭將會根據案件審理進展情況,依法擇日宣判。”
華美集團深陷危機
根據相關規定,看守所羈押的人員只能與律師溝通,不能與外界其他人有任何接觸。對于華美代總裁陳金龍而言,這段日子相當難過:“現在只能靠律師每周一次去看守所看望張總,來回傳話,我們沒法與張總面對面的交流。而張總因為與世隔絕,很多信息、很多決策都沒法商議,導致華美集團的運營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事實上,已被宣判的黃光裕尚可在獄中獲取各路信息,指揮國美與京東、蘇寧等大打電商價格戰,而未被宣判的張克強則只能任由華美集團的運營按下“暫停鍵”。對于這種情況,張克強的一位親屬在接受《證券日報》采訪時也表示出無奈,“他能在看守所的圖書館看看書”。
公開信息顯示,華美集團在廣東、天津、內蒙和香港等地擁有10家二級企業,資產30多億元,員工2000多人,僅其經營的教育項目就有在校學生5000多人。
陳金龍透露,張克強被羈押后,企業經營和學校運營出現了嚴重危機。據了解,計劃投資20多億元、位于廣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核心地帶的華美集團香雪城商貿中心是該區商貿中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華美集團第一大股東張克強被羈押,無法進行關鍵決策,成了“半拉子”工程,300多個商家無法如期入駐開業。“該高新區商貿中心的整體規劃和建設無法實現,區委區政府對此十分著急,多次與華美集團商討對策,確實急需張克強能取保候審,回來處理此事。”
陳金龍還透露,“集團下屬辦學機構廣州華美英語實驗學校在國際合作辦學領域成績斐然,已和多個國家合作開設了一批成功的合作辦學項目。2012年加拿大總理哈珀訪華時專程到訪了華美學校,希望華美學校能在中加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有進一步的貢獻。但是,因為學校董事長張克強被羈押,華美學校與加拿大、英國、美國和德國合辦的教學項目停滯不前,紛紛陷入困境,近千名員工面臨失業,學生和家長意見十分強烈。”
到底是否構成詐騙
張克強發家于早年對保利地產一級市場的投資,時至今日,在經過多次減持后,華美集團仍位列保利地產的第二大流通股股東。正是由于這筆投資,奠定了張克強入選福布斯富豪的基礎。
因此,張克強有理由欲在鹽湖股權上復制保利地產的成功。
2007年前后,在鹽湖集團增資擴股時,以華美集團為主的民營資本先后投資了3.7億元左右,2008年3月鹽湖鉀肥借殼ST數碼上市后,復牌當日該部分股權市值超過了50億元。如此短的時間內獲得如此暴利,張克強這筆投資被無數資本大佬所艷羨,也成為資本市場的一大經典案例。
不過,或許是投資保利地產的成功,讓張克強忘了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華美是民營資本。隨即,張克強等人遭到了云南檢方的指控。
公訴方指控稱,2006年至2008年期間,華美集團張克強、宋世新等人利用興云信的國企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由宋世新等人與青海省國資委和鹽湖集團商談收購鹽湖集團股份。
公訴方認為,國有企業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因此,應以詐騙罪追究張克強等人的刑事責任。
如果按照公訴方的詐騙罪量刑,鹽湖股權當年50億元的市值將徹底壓垮張克強。“詐騙罪根本無法成立,張克強無罪”,朱征夫反復向《證券日報》強調。
從公訴方的角度來看,張克強涉嫌詐騙的關鍵所在就是,作為民營資本,華美集團沒有資格參與國有企業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
對此,公訴方提供的鹽湖集團《關于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顯示,“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對于鹽湖集團的戰略投資者,我們優先選擇國有企業”。
不過,盡管“優先”選擇國有企業,但并不意味著民營企業禁入。“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當時設立了民企的投資門檻”,朱征夫指出,“其實鹽湖集團從未排斥多樣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鉀肥公司就通過中化化肥間接持股鹽湖鉀肥。2007年,興云信代替華美方面持股的信息披露以后,鹽湖集團也不曾提出過任何異議。”
公開資料顯示,發改委發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6年)》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投資的項目;發改委下發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2004年修訂)》更是明確將‘鹽湖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勢產業目錄。此外,2005年出臺的“非公36條”和2010年的“新非公36條”均規定,在法不禁入的領域,對非公企業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
“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也是違法的”,朱征夫表示。
截至2013年8月1日,鹽湖股份收于16.28元/股,華美集團持有的2967.94萬股的市值約為4.8億元,僅為當初的市值的1/10。“由于官司,這些股權全部被凍結”,陳金龍表示。
“不論股票市值漲跌,跟量刑都沒有關系,因為張克強根本無罪”,朱征夫重申。
(賀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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