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途純的獄后抗爭:最高院作證首披太子奶破產內幕
5月31日上午,太子奶原創始人李途純現身最高人民法院,作為花旗銀行起訴太子奶和第三人五仙山公司案的證人以及被告,再次與花旗銀行交鋒。
這是李途純重獲自由一年多來首次現身面對昔日“敵人”花旗銀行。李途純此次出庭是作為證人,來指證花旗銀行在辦理太子奶抵押五仙山過程中存在欺詐、造假和行賄。
2007年9月12日,花旗聯合新加坡星展銀行、荷蘭合作銀行等國際六大財團,向太子奶提供5億元無抵押、無擔保的低息三年信用貸款。
2008年10月28日,花旗銀行以太子奶公司、五仙山公司以及湖南太子奶集團供應公司等為被告,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太子奶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隨后北京高院凍結了上述土地使用權。
湖南五仙山旅游度假開發有限公司(簡稱“五仙山公司”),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王依蘭。
當天,李途純在最高院門口接受本報記者采訪表示,“花旗銀行提前收貸是引發太子奶破產的導火索,向太子奶開出致命的第一槍”。
在李途純律師翟玉華為本報提供的李途純的當庭“陳述”中,李稱:“花旗銀行對我又詐又騙,又拉又打,迫使我為了自保,協助并同意花旗銀行,偽造五仙山公司資料,辦好了土地抵押登記。”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庭審當天未作宣判。
花旗涉嫌造假、欺詐?
翟玉華告訴記者:因為花旗銀行起訴太子奶,追加五仙山公司作為第三被告,又把李途純個人作為被告,所以李途純親自到庭。
對于花旗銀行將五仙山公司土地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抵押,五仙山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向岳陽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花旗銀行所做的抵押登記。
岳陽市中級法院2013年2月27日終審判決,花旗銀行敗訴。花旗銀行選擇重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起訴太子奶、五仙山和李途純。
翟玉華給本報的5月31日庭審紀要顯示:花旗銀行提出的意見:請求最高院將案件發回重審,并變更對五仙山公司的訴訟請求。
作為太子奶和五仙山的證人,李途純在庭審中詳細披露了花旗銀行通過造假、威逼利誘自己,“強行用五仙山公司臨國用(2006)字第305、347、348號三宗土地抵押,以換來太子奶可以上市及讓花旗銀行不提前收貸”。
李途純在陳述中說:“在花旗銀行幾十人幾個月坐鎮太子奶總部的逼迫、威脅下,為了太子奶能順利上市,我打電話給五仙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依蘭,遭到她的強烈反對,我又打電話給五仙山公司辦公室秘書何大亮,請他在五仙山公司與花旗銀行的抵押合同上蓋一個公章,花旗銀行律師葛超立即用現金感謝,后花旗銀行順利蓋上公章。”
這時,花旗銀行仍需得到五仙山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才能順利辦理抵押。
李途純的陳述稱:“花旗銀行律師葛超通過送禮,從臨湘市國土局拿到五仙山公司以前辦理貸款的全套資料復印出來,花旗銀行如獲至寶,指使葛超用復印件拼湊成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復印法定代表人王依蘭身份證。”
李途純還稱:王依蘭身份證復印件顯示的3月18日,該身份證復印件上注明再復印無效,抵押登記的時間是9月23日,很顯然是造假,鐵證如山。
李途純繼續陳述稱:“葛超在我辦公室請示花旗銀行后,逼迫我代替王依蘭在《抵押合同》上簽字,當時在場的有太子奶律師(已取證證實)。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葛超作為花旗銀行法律服務人員,完全知道這是違法的。”
李途純在陳述中指出:“最后,花旗銀行律師葛超一人坐鎮五仙山公司及臨湘國土局二十多天,多次行賄(已有三個單位關鍵證人),在太子奶及我本人的配合下,打通一個又一個關卡,在沒有五仙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沒有法人代表授權,沒有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情況下,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偽造保證人的全部資料,并張冠李戴代替簽名,在臨湘國土局辦好了他項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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