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銀行“獨享”逾290億滬房屋維修基金引爭議
每經記者 沙斐 發自上海
家住上海松江九亭的強女士(化名),其所住的小區最近成立業主大會并推選了業委會,而選擇哪家銀行來管理房屋維修基金成了需要考慮的問題。
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強女士等業主被上海市物業管理事務中心告知,上海的商品房屋維修基金賬戶只能在建行和上海銀行這兩家銀行中選擇一家開立,其余商業銀行一律不能作為選擇。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建行和上海銀行了解到,目前上海市場的房屋維修基金全部由這兩家銀行管理。對此,建行松江支行總經理郁志賢表示,建行是房屋維修基金的指定銀行之一,根據有關規定業主不能隨意選擇銀行管理這筆資金。
法律文件存歧義
據了解,2000年頒布的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維修基金賬戶。
由于該條款并沒有具體指出是哪家銀行,強女士認為,業主們有權利自行選擇。
記者注意到,不僅2000年頒布的相關條例沒有指出具體的銀行,就連2010年修訂過的《辦法》也沒有指出具體的銀行是哪些。
根據2010年 《辦法》第九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應當與本市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開戶銀行)簽訂委托協議,開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聯系了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上海市房管局),該部門的前身為上海市房地資源局。
上海市房管局表示,該局曾于2001年頒布過 《上海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應用解釋 (試行),根據該文件第五條(關于維修基金專戶的開立)的條款,本條所稱的專戶銀行是指上海市房管局指定的商業銀行。
也就是說,《辦法》條款中所指的商業銀行,并不可以隨便選擇,而必須是房管局指定的銀行才可以。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的應用解釋(試行)是上海市房管局于2001年頒布的,那這個解釋是否也適用于2010年重新修訂過的《辦法》呢?
對此,上海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瓊表示,解釋文件針對沒有修訂的條款依然有用,只要意思沒有變化就可以繼續使用。
資深法律人士趙占領認為,商品房屋維修基金的管理對于銀行來說并不涉及單獨的資質,具體的選擇權完全可以由業主自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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