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起規范“薦股軟件”
記者日前從中國證監會網站獲悉,根據證監會頒布《關于加強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監管的暫行規定》,對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活動進行了嚴格規定和明確要求。據悉,《暫行規定》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暫行規定》明確,僅僅具備證券信息匯總或者證券投資品種歷史數據統計功能的,不屬于“薦股軟件”。根據《暫行規定》,向投資者銷售或者提供“薦股軟件”,并直接或者間接獲取經濟利益的,屬于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應當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沒有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代理銷售“薦股軟件”屬于非法行為。根據《暫行規定》,“薦股軟件”的銷售、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以及投訴處理等業務環節不得委托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代理。具有合法資質的投資咨詢機構提供的“薦股軟件”,其實質是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根據《暫行規定》,不得對“薦股軟件”功能和服務業績進行虛假、不實、夸大、誤導性的營銷宣傳,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戶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那么,合規機構經營“薦股軟件”應遵循什么要求呢?
據介紹,合規機構首先應在公司營業場所、公司網站、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公示信息。其次,合規機構應將“薦股軟件”銷售(服務)材料報住所地證監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第三,合規機構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遵循客戶適當性原則,對“薦股軟件”產品進行分類分級,并向客戶揭示產品的特點和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不適當的客戶。第四,合規機構應公平對待客戶,不得通過誘導客戶升級付費等方式,將相同產品以不同價格銷售給不同客戶。
根據《暫行規定》,投資者發現合規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薦股軟件”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過程中,有違法相關法律法規和《暫行規定》的,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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