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營改增試點期間收入劃分保持不變
中新網9月29日電 國家財政部網站今日發布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劃分,試點期間收入歸屬保持不變,原歸屬試點地區的營業稅收入,改征增值稅后仍全部歸屬試點地區,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也全部歸屬試點地區。改征增值稅收入不計入中央對試點地區增值稅和消費稅稅收返還基數。因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發生的財政收入變化,由中央和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相關規定分享或分擔。
關于改征增值稅的科目修訂。為便于準確反映、核算改征增值稅收入,從2012年起,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增設1010104項“改征增值稅”科目,其下設01目“改征增值稅”、20目“改征增值稅稅款滯納金、罰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稅國內退稅”。具體修訂情況及科目說明見附件。
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繳庫,收入上繳時,試點地區各級國稅部門應根據納稅人申報情況生成單獨的繳款書,預算科目填列1010104項“改征增值稅”下的相關目級科目,預算級次填列“地方級”。具體繳庫流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89)財預字第68號)有關規定執行,采用電子繳庫方式的,按照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有關規定執行。補繳和退還本通知實施前的相關營業稅,按照本通知修訂前的原科目和繳庫辦法辦理。
關于改征增值稅的收入退庫,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審批退庫的改征增值稅,全部由試點地區財政負擔,比照現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流程辦理,列101010429目“改征增值稅國內退稅”。改征增值稅出口退稅的負擔比例及辦理流程另行規定。
另外,納稅人兼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稅服務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按照銷項稅額的比例劃分應納稅額,分別作為改征增值稅和現行增值稅收入入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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