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改商遭遇一票否決 拿到營業執照也需業主同意
近日,一則有關“住改商”的消息,牽動了許多沿街商戶、“小區公司”老板們的神經。鄭州市新出臺《關于整治規范鄭州城區生產經營場所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加緊了對“住改商”的審批限制,要求“住改商”商戶要征得所有“有利害關系”業主的同意,哪怕有一個業主不同意,申請營業執照時將被“一票否決”。
到底哪些業主算是“有利害關系”?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住改商”商戶會不會受到影響?政府為何要求“住改商”一票否決?這是不是在抬高創業門檻?不少商戶憋了一肚子的問題要問。昨天,鄭州市政府法制辦相關負責人結合《意見》解答了市民關心的一系列問題。
○業主簽字難住“住改商”
李先生在鄭州市貨站北街上開了一家砂鍋店,租的就是臨街一樓住宅。
開了幾年店,李先生手頭攢了一筆錢,正好附近一家商戶要搬走,李先生還打算再“克隆”一家分店。不料,《意見》的出臺讓李先生放慢了開分店的腳步。
“按照《意見》的說法,我要是開分店,還要找鄰居簽字,有一個反對都不行,這可有點兒難辦。”讓李先生更擔心的是,砂鍋店本身也是“住改商”,“將來不會不讓我開店了吧?”
《意見》要求,住宅改變為商業用途,想到工商部門注冊登記,首先需要征求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經社區居民委員會或業主委員會出具相關書面證明或情況證明。
○誰有“一票否決權”?
“誰是‘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啊?”李先生一頭霧水。
鄭州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慶偉解釋,“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概念來自《物權法》第七十七條,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也就是說,李先生砂鍋店所在的整棟樓有多少戶,李先生就要找多少戶簽字。
除此以外,根據《解釋》,在建筑區劃內,即使不是本棟樓的業主,如果能自己證明“住改商”和自己有利害關系,也有權要求參與意見。
所以“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必須全部同意,李先生才能開店,有一個人不同意,李先生的砂鍋店分店就要被“一票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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