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查造假上市 發行人為IPO財務信披責任人
證監會將嚴查造假上市
發行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對于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并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將建IPO公司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
IPO(首次公開發行)財務信息披露要求將進一步強化。
證監會昨日公布《關于進一步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有關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在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的前提下,明確了各方在IPO財務信批中的職責、工作要求及追責機制。
《意見》明確:各市場主體應當歸位盡責,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依法承擔財務報告的會計責任、財務信息披露的披露責任,確保招股說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標準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和其他鑒證報告;保薦機構要切實履行對發行人的輔導、盡職調查和保薦責任。
針對當前IPO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意見》對發行人、會計師事務所和保薦機構提出了九方面工作要求。
具體包括:發行人應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和效果;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確保披露的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相關中介機構應關注發行人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情況和異常交易,防范利潤操縱;發行人及各中介機構應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相關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進行關聯方認定,充分披露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發行人應結合經濟交易的實際情況,謹慎、合理地進行收入確認和毛利率分析,相關中介機構應關注收入確認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相關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核查;發行人應完善存貨盤點制度,相關中介機構應關注存貨的真實性和存貨跌價準備是否充分計提;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充分關注現金收付交易對發行人會計核算基礎的不利影響;相關中介機構應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潤操縱。
為保證上述要求落到實處,《意見》還規定了相關的責任追究機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將加強對財務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對于發行人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堅決予以查處,并對負有責任的相關中介機構和相關人員予以懲處。
同時,監管部門將建立IPO公司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制度并納入統一監管體系,形成監管合力;根據各相關中介機構不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分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構成違法違規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述不良行為記錄及有關監管措施將記入誠信檔案。
“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信息披露,使新股發行價格能夠真實反映公司價值,有利于資本市場定價功能正常發揮,也是保護投資者知情權、投資者決策權的前提和基礎。”
上述負責人稱,新股發行財務信息披露相關參與主體應進一步明確職責、完善質量控制制度,以充分、完整、準確的信息披露為中心,做好IPO公司財務信息披露工作。(記者 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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