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行人與承銷商可直接商定IPO發行價
導讀:新《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還規定:專門申購新股產品不得參與網下配售,個人投資者詢價須投資滿5年。
新股發行改革指導意見相關思路正逐步落地。
昨日,證監會公布修訂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放寬對定價方式的限制并鼓勵創新,允許發行人與承銷商可不采用詢價方式而直接協商定價;禁止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的機構產品作為配售對象,以加強詢定價的過程監管。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修訂發布《辦法》是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的重要舉措。此次修訂內容包括使《意見》有關規定可操作化、明確信息披露規范性要求、加強詢價定價過程監管、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和不當行為的監管處罰、加強證券業協會對發行承銷的行業自律管理等五方面。
按照《辦法》,發行定價的靈活性將大大提升,發行人與承銷商將可創新定價方式。較之前以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單一定價模式,《辦法》提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除可以詢價方式定價外,也可以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采用詢價方式定價的,既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直接確定價格,也可以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再在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價格。
這位負責人表示,放寬對定價方式的限制,是為了發揮市場自主約束、歸位盡責的作用。創新定價方式確定價格的,須在發行方案中詳細說明,并在發行方案報證監會備案后刊登招股意向書。
《辦法》還制度化地將單純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網下投資者拒于網下申購的門外。此舉意在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抑制炒新、維護新股正常的交易秩序。
按照規定,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在招募書、投資協議等文件中直接或間接載明以博取一二級市場價差為目的申購新股的,相關證券賬戶不得作為股票配售對象。為確保條款落實,證券業協會還將在自律規則中對促進網下合理定價制定相應細則。
《辦法》還將自主推薦詢價對象范圍擴至包括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的“門檻”,包括五年以上投資經驗、較強的研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同時,主承銷商須嚴格按照既定的推薦原則、標準和程序進行推薦。為防止主承銷商利用自主推薦權向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辦法》專門明確發行人、主承銷商與詢價對象進行初步溝通不得以公開方式進行,同時不得透露預披露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
對于市場關注度很高的如何執行行業平均市盈率“25%規則”的問題,《辦法》并未作出具體規定。但這位負責人透露,證監會將單獨制定并公布相關操作細則。
另外,在強化信息披露的規范性要求上,《辦法》強調了機構投資者與公眾投資者獲得信息的公平性,規定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向公眾進行推介時,提供的發行人信息內容與完整性須與向詢價對象提供的保持一致。
借鑒成熟市場經驗,《辦法》引入了股票發行的“靜默期”制度,并規定發行人與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不得片面夸大、淡化風險、美化形象、誤導投資者。
在推動發行承銷市場化的同時,對于發行定價中的違法違規及不當行為,《辦法》也加大了監管和處罰力度,如證券公司在發行中存在虛假推介、以不當手段誘使他人報價或申購、以自有資金參與網下詢價配售、唆使他人報高價、限制報低價等行為的,證監會可暫停證券公司最長36個月的承銷業務。
《決定》還針對《意見》中已明確提出,但未在原承銷辦法中載明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該負責人表示,接下來監管部門將圍繞詢價定價、信息披露、風險評析、發行監管等出臺和修訂一系列具體和規范化的監管制度。同時《辦法》對證券業協會進行授權,強調協會應根據自律規則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規行為采取自律懲戒措施。下一步,監管部門還將加強與協會的溝通配合,建立監管協作機制,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監管措施互動。(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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