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廣州規定5月起新購經適房滿5年可租售
信息時報訊4月17日,廣州市財政局與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聯合發布《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對己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進行明確規定。2007年12月 18日后新購公有住房及經適房在持有5年后可賣可出租, 需繳納80%土地收益。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據《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換、出租的行為。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抵押、贈予,納入上市管理范圍。
《規定》透露,2007年 12月 18日前已售出或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2年后方可上市,產權人應按交易評估價格的1%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簽訂購房合同的經濟適用住房,自簽訂購房合同之日起 5年后方可上市,產權人應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80%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
昨日出臺的《規定》與原辦法基本一致,不過進一步明確了經適房5年可上市,可不按拿得房產證時間而是以簽訂合同時間為準。
個人上市已購公有住房取得的價款,按規定繳納所得收益:
(一)原以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扣除原購房款以及有關稅費后的增值額(即所得收益,下同),80%歸個人所有,20%交回原產權單位。
(二)原以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扣除按規定應繳納的有關稅費后的增值額全部歸個人所有。
(三)未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出售、交換、贈予時,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州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規定〉的決定》第六條的規定辦理。
另外,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按規定全額上交市財政;原產權單位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產權人向原產權單位繳納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和所得收益,按規定作為單位的住房資金,專項用于個人住房貨幣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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