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年關逾近,各種促銷方式是層出不窮,什么“周末團券”“多點菜品按原價”……如此類似的網絡團購,以其便捷、實惠的銷售模式,會深受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年輕人的喜愛。蔣律師還提到,團購網同樣對消費者的這起消費行為負有連帶責任,如果因發布的信息影響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團購網應該給消費者退款。
年關逾近,各種促銷方式是層出不窮,什么“周末團券”“多點菜品按原價”……如此類似的網絡團購,以其便捷、實惠的銷售模式,會深受廣大消費者特別是年輕人的喜愛。但由于團購活動還涉及團購網站,因而消費糾紛時有發生。
近日,某地一消費者李女士“團”了一項KTV消費套餐,都約好了朋友去唱歌,預定時才被告知“團購券周末無效”。李女士只好放朋友“鴿子”。
團購遭遇“周末無效”
不久前,李女士在“窩窩團”團購網上,花38元購買了一張“某某量販式KTV”的團購唱歌券。當日上午,她打電話訂廂時才得知,團購券不能周末使用。
“如果寫明周末不能用,那我們這些上班族根本不會去團購!”李女士得到回答后感覺受到欺詐。如今被告知周末不能使用之后,李女士覺得既不好推掉邀約,又愿意去那里全款消費,她認為,是KTV娛樂服務經營者或團購網平臺,涉嫌以虛假信息欺詐消費者。
從李女士團購時的頁面截圖看到,在該項團購套餐的“溫馨提示”里,對使用說明中未提及周末不能使用(其他團購套餐有此提醒),而在套餐內容一項才有“周一至周五白天場”的字樣。
致電KTV娛樂服務經營者詢問情況,前臺工作人員回答稱,他們與團購網站是合作關系,網頁上的信息是屬于團購網站負責的,但是團購的消費規則以KTV娛樂服務經營者的解釋為準。隨后,李女士只好去找團購網申請退款,才將消費款全額要了回來。
律師說法:經營者和團購網負有連帶責任
對于李女士的遭遇,地方一律師事務所蔣律師認為,該KTV經營者不能以“信息是團購網發布的”為由,單方解釋消費活動規則。因為這樣的團購消費活動,其規則是一種格式合同。蔣律師介紹,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蔣律師還提到,團購網同樣對消費者的這起消費行為負有連帶責任,如果因發布的信息影響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團購網應該給消費者退款。
2012年,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規定,團購網站經營者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應完整、準確、清晰,不得故意隱瞞關鍵信息,確保發布的商品或服務信息與實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保持一致。同時,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等主要信息,并在合同中列明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退款條件、售后服務等內容。
消協提醒:團購之后要向經營者直接求證
地方消委會有關人員介紹,網絡團購作為新型購銷方式,不像以前消費者直接面對經營者那么明了,而是還涉及團購網站,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有時理不清,因而消費糾紛時有發生。
如服務縮水、分量打折、商家不履行承諾、團購后商家關門、停業等。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曾發布提醒稱,在進行網絡團購消費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盡量選擇資金實力強、信用資質好、規模大的團購網站去消費,不要為了圖優惠而增加自己的消費風險。
二是要了解團購網站的服務承諾、糾紛處理程序以及商家的消費提示、團購券的使用規則等,同時保留好相關記錄,便于事后作為維權依據。
三是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在付款時要盡量選擇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切忌向個人賬戶直接付款。
四是要盡量在團購消費券有效期內盡早消費,以降低因商家倒閉、停業等原因而產生消費糾紛的風險。
五是消費后要注意索要發票,發票是交易的憑證,也是消費者維權的重要證據。
常見團購問題
價格變更滯后:王小姐用手機在某團購網上“團”了某素食館的自助情侶套餐,原價50元,團購價40元。她和男朋友到店里消費才發現,店里早已經降價,每人每份套餐從25元降為20元。她認為,團購網不及時更改“原價”,不僅讓她誤以為“實惠”,還白白浪費她的上網流量。
限制消費權益:“團購券消費僅堂食”“不提供打包服務”這些廳堂告示,只有消費者進店了才看得到。黎先生在某餐館請客,飯后讓服務員幫助打包卻遭到拒絕。服務員指著廳堂告示稱,消費者購買了團購產品,已享受了相關優惠,故不能再提供相應的服務。在黎先生強烈要求下,服務員最后收取3元的打包費后才提供打包餐盒和打包服務。
對待團購不公:以團購消費不能同時享受店內的其他優惠為由,加重消費者的負擔。消費者姜先生在網上團購了118元的4人套餐火鍋。他到店里實際消費中,另點了一個在點菜區標價為38元的羊肉卷,但結賬時卻發現這份牛肉卷按原價58元結算。服務員解釋,這是“團購顧客不可同時享受店內其他優惠”。(方向東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