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房宣稱30年我愛我家被告 判撤銷合同返定金
劉女士通過我愛我家公司,購買西土城路的一套房屋。“中介稱房子是上世紀80年代的,后來我才發現房屋竣工于1961年。”劉女士遂以房主和中介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訴至法院。上午記者了解到,海淀法院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賣房人返還購房定金7000元。
這套房屋建筑面積16平方米,價款103萬元。據劉女士稱,1月1日她通過我愛我家公司,與趙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向趙先生支付定金7000元。“簽約前,趙先生稱房屋建造時間為上世紀80年代,中介一直向我介紹房屋建造時間是1982年。1月4日我向派出所核實房屋戶口情況,卻得知1976年就有人住!”
劉女士要求協商解除合同,但遭拒絕。之后,中介人員與她簽補充協議,證明該房屋建筑年代為1982年。1月9日劉女士向海淀區房管局核實,得知房屋竣工于1961年。“我之所以購房,是因可商貸,可落戶,便于孩子上學。但后經詢問,該房屋不能辦理二手房商貸。趙先生與我愛我家公司在促成合同過程中,存在提供虛假信息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劉女士請求判令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趙先生立即雙倍返還定金14000元。“我愛我家公司未經核實,將不實信息提供給我,應負連帶責任。”
房主趙先生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訟請求。“我對房屋建造年代不清楚,從沒告訴她是80年代建的,是中介介紹的。劉女士是知曉房屋建設年代為80年代前簽的合同,她自稱關注的是落戶問題。得知房屋1976年有人入住后,她仍與我簽補充協議,讓我將里面兩人戶口遷走。”
今年2月,趙先生將房屋出售過戶給案外人。由此,我愛我家公司同意撤銷合同,但稱:“劉女士買房時知曉房屋情況,我們確實告知劉女士房屋是1982年建的,但這是從趙先生口中得知的。”法院經審理,最終判決撤銷房屋買賣合同,趙先生向劉女士返還購房定金7000元。宣判后,趙先生提起上訴。
法官說法
海淀法院法官王婷、胡光認為,劉女士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我愛我家公司向她陳述了錯誤的房屋建筑年代。趙先生堅稱簽約前并不清楚房屋建設年代,亦未虛假陳述;雖然我愛我家公司主張其陳述的錯誤房屋建設年代系趙先生告知的,但并未提供證據。劉女士聽信我愛我家公司提供的情況后未予核實,便作出錯誤判斷,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導致她對房屋使用年限及價款產生錯誤認識,應屬重大誤解。故房屋買賣合同應予撤銷,趙先生應返還劉女士已付定金,但劉女士主張雙倍返還定金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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