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買車能“后悔”有望破解汽車消費維權難
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買車容易修車煩,換車猶如上青天。鑒定難、舉證難等問題是汽車消費糾紛的突出問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的相關規定,能否破解汽車消費維權難?專家對此提出應該建立獨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設立鑒定費用基金等,建議予以完善。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同時還規定,有關行政部門的抽查檢驗和根據結果責令經營者采取警示、召回等措施的監管責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消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認為,法院審理的由于汽車產品存在主要的質量缺陷,判決4S店對消費者承擔更換汽車責任的案例,并不多見。公益訴訟制度、懲罰性賠償,甚至還有后悔權制度,原則上都適用汽車消費者。
劉俊海:我覺得在這個方面,新消法草案提出的舉證責任倒置、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甚至還有后悔權制度,原則上都適用于汽車消費者。不是說僅有一個舉證權倒置,而是原則上都適用。
針對汽車質量問題的鑒定,專家提出了應該建立一個獨立的第三方鑒定機構,打消鑒定機構與汽車廠商任何有形的、無形的利益關系。
劉俊海:這個鑒定機構它獨立不獨立,公允不公允,中立不中立,這是下一步汽車維權當中最核心的問題。有的鑒定機構,它發覺某個汽車市場當中比如說某一款汽車占80%的份額,它可能不愿意得罪這個汽車廠商。它寧可不賺消費者給它創造的一萬塊鑒定費,也不愿得罪生產廠商。怎么辦?我個人覺得,將來能不能把這塊,納入到一個獨立的司法鑒定的行業里邊。
新消法出臺前,今年1月1日開始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和今年10月1日即將實行《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立法領域的空白。(記者孫瑩 實習記者張立芳)
相關新聞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