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狀告航空公司運量費不清勝訴
人民網廣州4月16日電 近日,廣州白云區院審結了一宗乘客訴請航空公司返還自行車托運費的案件,判決航空公司需向乘客小林返還以“逾重行李票”為名收取的400元托運費。航空公司敗訴后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最新的特殊行李托運規則,修改了其對自行車托運收費的有關規定,廣大乘客從此受益。。
2012年4月,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的研究生小林購買了一張某航空公司銷售的廣州至成都的飛機票,打算從成都騎自行車去西藏旅游。但在辦理托運手續時被告知已經打包好的自行車需要支付400元的托運費。據小林了解,每位乘客在乘坐飛機時可享有20公斤的免費托運行李額,而他托運的自行車剛好是20公斤。但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他,自行車應作為貨物運輸,如作為行李運輸,其重量不得計入旅客免費行李額內,且需按逾重行李費率單獨收取逾重行李費。因航班起飛時間將近,小林為了不耽誤行程,只好向航空公司交納了400元“逾重行李費”而后登機。小林認為此費用是航空公司依據其內部規定收取,沒有法律依據,同時其在購買飛機票時,已仔細閱讀航空公司提供的20余項協議合計數百個條款,其中并沒有任何關于自行車不計入免費托運行李的條款,航空公司所依據的內部規定顯然是“霸王條款”,為此小林將航空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航空公司返還以“逾重行李票”為名違法收取的400元。
庭審中,航空公司認為其已在官方網站上明確記載了有關自行車托運需作為行李托運需單獨收取逾重行李費的規定,同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對“行李”的定義是旅客在旅行中為了穿著、使用、舒適或方便的需要而攜帶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自行車不具備上述“行李”的特點和要素顯然不屬于“行李”范疇。中國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已依法批準了該公司《地面服務保障手冊》,其中就明確規定了“自行車應作為貨物運輸,如按托運行李運輸,自行車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應按逾重行李費率單獨收取費用。”另外,小林在辦理行李托運手續時,該公司的工作人員也已清楚告知其“根據民航局以及公司的的相關規定,自行車應按逾重行李費率單獨收費”,小林對此完全知情并自愿繳費,如果其對此合法性有異議,完全可以不履行與公司訂立的運輸合同。
白云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林通過網上支付方式購買航空公司銷售的機票后,雙方建立合法有效的航空客運合同關系。航空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小林提供客運服務,并履行相關合同附隨義務。基于航空運輸安全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可以對行李運輸的物品及重量作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定,但同時其作為提供航空服務的經營者應將行李運輸的相關規定向旅客進行全面而充分的告知。在旅客知情權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旅客可以合理選擇更為經濟有效的交通工具或交通方式,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支出。根據查明的事實,航空公司在訂票流程中并未將有關自行車運輸需收取逾重行李費的規定予以明確說明,其待辦理登機手續時才要求小林按有關規定繳納自行車的逾重行李費,明顯未充分履行經營者的告知義務,不利于保障旅客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由此造成小林被以“逾重行李票”為名收取了400元,損害了小林的合法權益,航空應對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現小林要求被告返還以“逾重行李費”為名收取的400元合理合法,故予以支持。
判決后,航空公司沒有上訴,且自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近日,航空公司對原特殊行李托運規則進行了修改,并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最新的特殊行李托運規則,規則規定旅客按航空公司要求將自行車打包完善后可以進行免費托運。這一舉措在社會引起熱烈反響,受到眾多消費者的好評。(劉圓 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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