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物流托運4萬元大型設備丟失 只肯賠2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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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訴對象:
德邦物流
被投訴產品:
物流公司賠付條款
投訴線索:貨主劉先生委托德邦物流托運設備,物流公司廣州荔灣區西朗營業部將其中一件設備丟失,物流賠付最低保價2000元。但劉先生認為應全額賠付。
事件經過:廣州市荔灣區某機電產品經營部業主劉先生,3月2日向南都記者投訴,其價值4萬多元的貨物在德邦物流的托運過程中丟失。劉先生2010年10月28日托運了一臺增壓器和一臺冷卻機,從深圳通過德邦物流運至廣州市荔灣區某機電產品經營部。其貨運單上顯示,付款方式為到付106元貨運費,交貨方式為營業點自提,且保價聲明價值2000元。但2010年11月1日,該設備運至德邦物流廣州荔灣區西朗營業部后,未能及時通知收貨人前往提取貨物。事后劉先生提貨時發現,其中一臺價值43600元冷卻機丟失。德邦物流承認工作失誤致,并支付2000元作為補償,不承擔全額賠償損失43600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
訴求:德邦物流賠償貨物損失43600元
◎事主說法:
設備運至德邦物流廣州荔灣區西朗營業部后,由于德邦物流工作人員失誤,將收件人聯系電話寫錯,未能及時通知提貨,且對托運貨物疏于管理,致使自己直接經濟損失43600元。
托運時考慮到貨物是一臺冷卻機,長1.7m,寬0 .5米,從其體積和重量來看,都不易丟失,且不容易破損。在德邦物流給予了最低投保處理時,自身沒有提出異議。但是,這并非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調取錄像時也顯示了貨品確實進倉,但是查不出何時被誰取走。這是德邦物流監管失責。這一損失應由德邦物流承擔全額賠償。
◎當事方:德邦物流品牌公關部徐先生
經調查核實,此貨與發貨人在運單協議中約定保價2000元,丟貨一件,依照保價約定,按照最高賠付金額賠付客戶2000元。相關法律依據有《合同法》第312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以及《郵政法》第47條:“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發現貨物丟失后,及時聯系廣州運轉中心、深圳運轉中心等相關部門積極配合找貨,最終找貨未果,于是第一時間與客戶商談理賠事宜。調查顯示,接件員并不知道要托運的貨品價值有多高,而且也確實提醒過托運人應該按照貨品實際價值來支付保金。
◎第三方:人保財險廣東省分公司相關專家
通常,不管是去郵局寄郵件還是物流公司辦托運,投保有保價運輸和貨物保險兩種。而實際上,郵局、快遞、物流公司的保價并不是商業保險意義上的保險。保價其實是托運人除按規定繳納運費外,還應按照其聲明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繳納保值附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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