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聯通一資費套餐方案未報備即實施被判違法
隨著智能手機與移動互聯網的迅猛發展,各種資費套餐層出不窮,但在資費設計、宣傳和審批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凸顯。五花八門的手機套餐讓眾多消費者感到云里霧里,無法辨別。
中國聯通鄭州分公司因此前推行的一款資費套餐無備案和報批即實施,被一用戶告上法庭。法院近日經審理后認定,鄭州聯通公司未經審批即實施的做法違法。
優惠套餐尚未報批
雖然資費套餐理應是為消費者“省錢”的,但不少消費者卻有被“套”的感覺。一些消費者認為,這些套餐的推出,實際上是經營者借用某些市場競爭策略和經營技巧的手段,其中很多都存在誤導或陷阱。
鄭州市的居民鄭毅(化名),是聯通公司的手機用戶。2011年5月,他在鄭州聯通公司的一個經營場所看到該公司宣傳的“沃家庭A計劃2M長市79元ADSL套餐”。因感覺優惠,便于同月31日申請開通了此業務。
雙方簽訂了通信業務服務協議,并于同日預存費用888元,由鄭州聯通公司出具發票并開始提供協議中約定的相關服務。
2011年9月,鄭毅偶然間發現,自己所辦理的鄭州聯通公司“沃家庭A計劃2M長市79元ADSL套餐”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根據信息產業部和國家發改委關于加強對電信資費監管的明文規定,“未經審批或備案的電信資費方案,各級電信企業不得進行宣傳、實施”,因此,鄭毅認為,鄭州聯通公司未經審批備案就進行宣傳并經營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
于是,鄭毅委托代理人李某對鄭州聯通公司的行為進行質疑。2011年9月20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向鄭毅代理人李某發函告知,中國聯通河南分公司已向該局和省發展改革委申請電信資費審批備案,申請中包含了“沃家庭A計劃2M長市79元ADSL套餐”,狀態是正在審批中。
同年11月13日,河南省通信管理局對李某的舉報作出答復稱,2011年7月22日聯通公司向該局報送有關新增“沃家庭套餐資費”審批材料。2011年12月2日,該局聯合省發改委對此套餐資費進行了審批。批準文件為:《關于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融合業務沃·家庭套餐資費方案的批復》。
法院判決聯通違法
鄭毅認為,鄭州聯通公司推行的“沃家庭套餐資費”,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屬于非法開辦,其行為嚴重違背了雙方簽訂的《通信業務服務協議》,侵害了自己作為資費套餐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遂向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鄭州聯通公司雙倍返還非法收取自己的話費即人民幣1776元;賠償本人交通費、打印費、誤工費共計1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中國聯通鄭州分公司則辯稱,原告鄭毅的訴訟請求無事實依據,依照雙方服務合同,公司已依約提供了服務,且原告鄭毅無任何損失。另外根據河南省通信局文件,省聯通公司已向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鄭州市二七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時,鄭州聯通公司雖未對“沃家庭A計劃2M長市79元ADSL套餐”業務進行備案,但已進行了補正,并在2011年12月2日獲得批準。原、被告雙方均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因此原、被告所簽訂的通信業務服務協議為有效協議。
原告要求雙倍返還話費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鄭州聯通公司在未得到主管部門審批前即開展“沃家庭A計劃2M長市79元ADSL套餐”業務,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服務的種類、范圍、資費標準和時限,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備案。”鄭州聯通公司系違反了相關行政法律規范,提供服務存在一定暇疵,但是否應受處罰,應由相關行政機關作出處理。
(記者 范傳貴 通訊員 辛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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