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玩漂流致八級傷殘 一審判決獲賠12萬
本報訊鄭州學生張某本來高高興興地和朋友到省內某景點旅游,在玩漂流項目時,張某應景點漂流公司的要求,在中途上岸。可張某怎么也沒想到,由于漂流公司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上岸地點巖石表面濕滑,導致張某登船時腿部骨折,經鑒定,張某傷情構成八級傷殘。張某起訴到法院后,一審獲賠12萬元。7月13日,該案二審在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
漂流摔成八級傷殘
2008年7月26日,張某跟隨一家旅行社到省內的一個景點旅游,并在該旅行社的安排下,參加了景區漂流公司組織的漂流項目。張某稱,在此過程中,旅行社和漂流公司事前未向他告知任何注意事項,也未派員陪同;漂流過程中,漂流公司工作人員要求張某所乘坐的船只停靠在河流中的巖石附近,并讓張某及其他船員登上巖石停留,因巖石上沒有任何安全設施,最終導致張某在登船時將腿摔斷,致八級傷殘。
張某遂將旅行社以及漂流公司告上了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旅行社和漂流公司應該對參加旅游活動的旅游人員承擔安全保證義務,而在旅游活動中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原告受傷,故判決旅行社賠償原告近3萬元費用,漂流公司賠償原告各項費用9萬余元。旅行社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7月13日,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公開審理此案。旅行社認為,根據旅行社與張某等人簽訂的協議可證明該旅行社已將張某等人的旅游業務委托給另一旅行社,一審法院的認定與事實不符。該旅行社還稱,張某的醫療費票據中有3張外購藥發票。
庭上,涉案三方經過辯論后,一致同意庭內和解。
旅游糾紛的維權“法寶”
該案的主審法官提醒,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出臺了《關于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該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旅游者因拒絕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旅游經營者增收費用,旅游者可以要求其返還;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旅游者可以要求返還,法院應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規定,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有欺詐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雙倍賠償其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司法解釋規定,如果旅游經營者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不同意轉讓,可以請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經營者違約責任。而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可以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記者 李向華 實習生 閆晶 通訊員 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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