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公司法》應與《證券法》同步修訂
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郭鋒日前表示,新一輪《證券法》修訂正在醞釀之中,證監會委托中國證券法學研究會牽頭起草專家意見稿,相關草案目前已報給中國證監會。
就中國股市的發展來說,僅僅修改《證券法》還是不夠的,有必要同步修改《公司法》。
例如,從今年的IPO改革來看,《公司法》構成了改革的絆腳石。在今年的IPO新政中,允許“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但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的規定是相抵觸的,至少會起到妨礙作用。
尤其是今年的IPO改革在征求意見時,引入美國拍賣制的呼聲很高,但最終出臺的IPO新政并沒有引入美國拍賣制,究其原因在于《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因此,《公司法》的這一規定,限制了拍賣制的引入。
此外,在嚴重影響股市健康發展的限售股套現以及高管辭職套現問題方面,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高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這也意味著高管離職半年后可以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正是這一條款,誘發高管辭職套現潮,不僅加劇了有關公司股價的波動,而且妨礙公司的穩定發展。(皮海洲 湖北 財經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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