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退市制度應該有統一性的安排
曹中銘專欄:著名財經作家,上游智庫專家。
日前的“五一”小長假,對于資本市場來說用“熱鬧”來形容絲毫不為過。“基金一哥”王亞偉離職了;期貨與股票交易費用下降了;新股發行改革指導意見公布了;滬深主板及中小板退市制度也開始征求意見了。每一條新聞無疑都是“重量級”的。
在上述消息中,滬深交易所公布的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顯然最吸引市場的眼球。現行的退市機制早已形同虛設,也招致市場的廣泛質疑與詬病,要求實施改革的呼聲亦不絕于耳。郭樹清履職證監會主席剛好半年時間,主板退市制度改革的號角終于吹響。
縱觀滬深主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見稿,與原先相比,滬深兩市都新增了諸多條款。退市條款更多、內容更豐富是征求意見稿的最大特點。事實上,征求意見稿并不乏亮點。
其一,凈資產一年為負風險警示,兩年為負終止上市。今年一季報顯示,滬深兩市每股凈資產為負值的上市公司達35家,連續兩年凈資產為負值將終止上市的條款,無形中有利于將這些資不抵債的公司“掃地出門”,更多股市“不死鳥”將會“被退市”。
其二,暫停上市后,如果恢復上市申請人未能在30個交易日內補充提交恢復上市申請材料,將被終止上市。以往某些上市公司被暫停上市后,由于補充提交恢復上市申請材料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導致僵尸公司橫行,股市“不死鳥”亦能茍活于市場中。
盡管征求意見稿不乏亮點,但同樣不乏敗筆。一是創業板不支持暫停上市公司通過資產重組的手段恢復上市的舉措沒有“移植”過來,而目前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幾乎已是內幕交易等違規事件頻發的“溫床”。二是對于造假欺詐上市的上市公司,竟然沒有強有力的手段責令其退市。盡管在新股發行改革指導意見中,監管部門進一步強化了信息披露,但其對于防范更多“綠大地”的出現,明顯有心無力。三是沒有借鑒創業板退市制度中的追溯調整退市的條款,上市公司通過在財務報表上“做手腳”(如包裝粉飾等)延遲退市將成為可能。
對于目前的A股市場而言,滬深主板、深市中小板與創業板是其重要的組成部分。由于深市中小板和創業板與滬深主板本身存在一定的差別,因此,中小板和創業板建立一套與滬深主板上市公司不同的退市制度顯然是必要的。雖然滬深主板分別屬于兩大交易所管轄,但由于其同樣都作為主板,因此建立相同的退市機制同樣是有必要。一來方便兩市的監管;二來由于退市制度相同,也便于滬深兩大交易所相互監督與制約。但是,對于同樣的條件,兩交易所卻有不同的退市標準。
如在收盤價考核指標上,滬市規定,如果上市公司連續3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而深市的規定則是20個交易日,明顯與滬市存在差別。再如凈資產為負的退市標準。滬市規定一年風險警示兩年終止上市;深市則要復雜得多,除了與滬市的規定相同之外,一年風險警示后,如果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仍為負值的,或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正值但其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的,其股票也將終止上市。毫無疑問,深市的條件更苛刻,也更有利于市場發揮其扶優汰劣的功能。
筆者以為,在滬深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問題上,監管部門應該有統一性的制度安排。像滬深主板退市制度“各說各話”的現象,應該得到及早的改正。這不僅有利于市場的認識與理解,也明顯有利于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管。最重要的還在于,至少它體現出滬深市場是一個“統一”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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