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自律公約幾成廢紙
由于銀保業務競爭激烈,部分保險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迫于生存壓力,同類產品手續費往往較同業多出幾個點,自律公約自然被破壞了
近日,某保監局人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此前部分地方保險協會制定的銀保自律公約,已經被各險企和銀行拋諸腦后,自律公約形同虛設。此前牽頭制定廣東銀保自律公約的廣東保險協會相關人士告訴本報記者,目前對于銀保自律公約的實施情況不清楚。
而多位險企銀保人士表示,對于銀保自律公約“現在已經不提了”、“好像前幾年有過”、“我們的銷售區域沒有自律公約”。某險企北京分公司銀保部總經理表示,由于銀保競爭激烈,部分保險公司,尤其是中小保險公司,圖生存沖保費,同類產品手續費往往較同業多出幾個點,自律公約自然被破壞了,“現在不提自律公約了”。
險企與銀行難達共識
隨著保險公司銀保業務競爭加劇,以及銀行和保險公司無法達成共識等原因,銀保自律公約逐漸淡出保險業。
2006年,由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牽頭制定的《銀行、郵政代理保險業務自律公約》出臺,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平安保險等60家保險公司簽署自律公約。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當時指出,制定銀保自律公約的目的是維護銀行、郵政代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制止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郵政儲匯局、信用社合作過程中的不正當市場競爭行為,防止商業賄賂,促進銀行保險業務持續、健康發展,建立自我約束和相互監督機制。
上述總經理表示,自保險協會出臺全國性的自律公約之后,由于競爭的加劇,多數險企和銀行并沒有將自律公約作為準繩。2009年之后,部分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又重提銀保自律公約,但由于銀行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利益博弈以及保險公司彼此之間意見的不統一,廣東地方銀保自律公約從動議到出臺耗時兩年多,出臺后的公約也沒有很強的約束力,所以被保險公司和銀行“遺忘”了。
據記者統計,近年來北京、上海、廣東、深圳等地陸續出臺了銀保自律公約,但保險公司和銀行的履約情況卻不盡人意。
前述總經理稱,銀行與保險公司在手續費方面難以達成共識,保險公司給出的手續費低了,銀行則另找其他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尤其是部分中小保險公司由于產品競爭優勢不明顯,也愿意給出比同業更高的手續費來擴大銀保銷售渠道。
小賬與自律公約抵觸
另一家險企銀保負責人郭先生表示,他們接到的今年監管重點有三方面,一是落實3號文,二是查小賬,三是查客戶信息的真實性。而其中提到“小賬”則為多地銀保自律公約所禁止。
郭先生表示,小賬與大賬相對,保險公司向銀行支付的手續費就是面上的大賬,小賬則包括兩種情況:第一種為保險公司給通過銀保渠道購買保險產品的客戶贈送的禮物,比如過節大禮包、食用油、小電器之類東西;第二種是保險公司給銷售人員發的額外獎金,這種情況分為保險公司直接將錢打到銷售人員的賬戶,或者通過銀行再將錢打到銷售人員的賬戶。
郭先生表示,由于小賬的存在,表面上大家都遵守自律公約,實則保險公司通過隱性支出來刺激保險銷售人員的積極性,公約起不到實際的作用,已名存實亡。
此前監管機構明文規定嚴禁小賬情況,并在《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在賬外暗中直接或者間接給予保險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若發現將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中國保監會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郭先生告訴記者,雖然有這一條規定,但查小賬得有人舉報,單從賬面很難發現,但保險公司、銀行銷售人員、銀行三方一般都不會舉報,所以銀保銷售渠道存在小賬不足為奇。
郭先生認為,小賬存在也是迫不得已,“現在銀行員工銷售保險產品的一大問題就是對保險公司的產品沒有興趣,部分銀行銷售人員甚至對保險公司沒有小賬存有異議。此前我一直以為銀行人員銷售保險產品的阻力是培訓不夠、柜員年齡偏大等原因,但調查發現原來是保險公司沒有小賬引起不滿。”
盡管目前多地銀保自律公約名存實亡,但是依然有部分地方保險行業協會出臺銀保自律公約。如2013年年末,陜西省銀行業、保險業就簽署了《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自律公約》,該省23家商業銀行、24家人身保險公司、22家財產保險公司主管領導出席儀式并簽約。同時,陜西省銀行業協會與保險行業協會共同簽署了貫徹《銀行代理保險業務自律公約》合作備忘錄。(見習記者 蘇向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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