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為殘疾職工繳養老保險可享稅收優惠
記者13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為保障殘疾人職工的合法權益,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對用人單位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相關問題進行規范。據悉,我國在2007年出臺稅收優惠政策并執行至今,根據政策,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可以享受最高不超過3.5萬元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
根據這份公告,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并依法繳納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包括殘疾人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稅務總局表示,用人單位為殘疾人職工繳納城鄉非從業居民個人自愿繳費并參加、相關費用也無需用人單位承擔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訊放心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逃避其應承擔的保險繳費責任之嫌,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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