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醫患糾紛不能只靠保安 要靠調解和保險
根據盧意光律師多年的從業經驗,他認為醫患糾紛最大的原因莫過于:醫療體制的不健全、醫患間的不信任、解決機制的不完善,從大的角度來講還包括整個社會福利制度的缺失。顯而易見,在醫院增加安保力量,對醫患糾紛的產生、解決都無益處。
“我國醫改很多年,但效果并不顯著,至少在普通市民看來藥價還是那么貴,就醫還是那么難。” 2013年7月,廣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在全國(港澳臺除外,下同)范圍內,隨機抽樣3000位城鎮受訪者進行電話訪問,68%的受訪者認為看病費用“貴”或“比較貴”,同時有五成低收入者不滿“收費水平”。
盧意光律師分析說,醫療體制的不健全,必然讓市民對醫院、醫生有疑慮,也會加劇醫患間的不信任。而在醫患糾紛的訴訟問題上,中國的醫療損害鑒定領域存在著二元化的格局:由各地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由社會鑒定機構承擔的“醫療過錯司法鑒定”,這也讓醫療糾紛的解決耗時耗力,結果卻不甚理想。
對于一些人“惡性傷醫案件的發生是因為對施暴者處罰力度不夠”的觀點,盧意光認為,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樣的觀點是不對的。他引用著名刑法學家陳興良教授的話說,用死刑等重典并不能從根本解決犯罪問題,只能短時間內壓制住犯罪,社會根源不解決,犯罪現象很難減少,“死刑這么多,關鍵問題還在于社會治理能力比較差”。
此外,作為將人民調解作為第三方引入醫患糾紛解決制度的全程參與者,上海市司法局基層處處長商忠強去年接受早報采訪時曾表示,中國醫療保險的品種、層次還可以深化,這也是進一步推進醫患糾紛人民調解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上海市醫調辦將促進保險理賠機制與人民調解的銜接等方面的完善。
2013年7月《上海市醫患糾紛預防與處置辦法(草案)》公開征詢意見,其中第34條第二款規定,“將有關保險理賠金額的規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保險監管部門與承保醫療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協商后,適時進行調整。”雖然該份文件還未正式生效,但可見未來在醫患糾紛的解決中,醫療責任保險將發揮更大的作用。
(記者 徐笛 陳斯斯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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