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不能僅靠財政救助 巨災保險不能再等
導讀:在國際成熟保險市場上,都是政府牽頭形成巨災保險制度或巨災保險計劃。首先是國家立法要求相關方強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險機制。三是借道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比如銷售“巨災債券”等。四是稅收優惠。
面對自然災害造成的巨大損失,我們再一次將目光聚焦保險――歷史證明,僅靠財政救助、慈善募捐,并不能高效、持久地補償巨災損失,唯有運用保險這一市場手段,包括橫向的再保險、縱向的債券化等途徑,才能層層分散巨災風險損失。
事實上,我們的農業保險、財產保險市場規模并不小――我國農業保險規模全球第二、財產保險規模位列全球前十。但令人遺憾的是,因擔心大災之年入不敷出,多數保險公司的種植類農業保險條款中,并沒有將旱災導致的損失納入賠償范圍。而沒有中央財政補貼的農房保險和純粹商業經營的家庭財產保險,更是把“地震”列為除外責任。這就是我國保險業在干旱、地震等大災面前“不給力”的原因。
而在國際成熟保險市場上,都是政府牽頭形成巨災保險制度或巨災保險計劃。首先是國家立法要求相關方強制投保。其次是建立再保險機制。三是借道資本市場分散巨災風險,比如銷售“巨災債券”等。四是稅收優惠。
目前,我國尚無巨災保險制度框架,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途徑只有兩種:從保費中出資5%至15%投保再保險,或出資5%至10%參加各省政府牽頭的“大災基金”。
“在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框架時,應該重點突破,試點現行?!敝袊1O會財產保險監管部副主任董波提出,應針對不同區域的自然災害建立差異化的巨災保險體系。“比如在地震多發區建立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在東南沿海探索臺風保險制度。此外在一些條件成熟地區開展綜合性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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