險資建言新股發行改革:配售機制應向機構傾斜
“我們已經把反饋意見發給了,就新股審核審批權下放、配售機制向更多機構傾斜等提出了一些建議。”一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負責人對上證報記者說。
新一輪新股發行制度改革的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已于上月宣告結束。據上證報記者了解,多家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了此次征求意見。在對改革注重市場化等舉措給予好評的同時,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的機構參與者,保險機構亦是暢所欲言。
將發行審批權限前置
此次《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新股定價機制市場化改革”的部分,得到了市場參與者的充分認同,但在部分保險業人士看來,在某些領域仍有進一步放松行政審批權限的空間。
從世界主要資本市場的證券發行制度來看,減少事前審批、強化事后監管符合主流的監管思路。一家保險機構負責人在征求意見反饋中建議,“為進一步鼓勵資本市場的自我價格發現機制形成,應盡快將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或者考慮將發行審批權限前置,給予交易所在證券發行領域更大的權限,以此推進新股發行制度的市場化建設。”
“根據《證券法》第二章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即在國務院授權的情況下,交易所等其他機構也可以擁有核準公開發行證券的權力。”上述負責人說道。
有保險機構人士反映,目前交易所僅擁有對會員資格的審批權,但在融資事項的話語權不足。“監管部門可考慮將新股審核審批權下放至交易所,推行市場化的發行機制,從審批制轉向備案制。”
加強對發行人的責任認定
近年來,資本市場上出現了一系列的上市公司財務欺詐事件,監管部門及時對相關責任方進行了懲處,特別是加大了對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但涉及上市公司財務欺詐的主體(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監管部門的相關懲處措施力度仍顯不足。
一家保險機構在征求意見反饋中建議,監管部門應重點加強對發行人主體參與財務欺詐事件的責任認定及處罰措施。該機構負責人在接受上證報記者采訪時直言不諱,“在處罰上市公司造假欺詐行為時,應明確犯罪的主從關系,不能對發行主體網開一面,而僅對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處罰。例如,追繳發行人因財務欺詐獲得的相關利益,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處以數倍的罰金建立投資者賠償基金,對因造假上市的公司予以退市處理,凈化資本市場環境。”
在前述保險機構負責人看來,對于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不履行承諾的行為,建議明確具體監管措施,從制度上約束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的行為,體現資本市場的嚴肅性。“例如,可考慮明確規定大股東在履行承諾前,其一定比例的股份不得轉讓、套現或抵押、質押等,如其違反承諾則監管部門可以加大處罰力度,真正處罰到位。”
配售機制不盡公平
此次改革中提及的“配售機制調整”事項,亦引起機構投資者的激辯。
根據征求意見稿,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和作為特定對象,將至少獲得40%網下配售新股比例。這被諸多市場參與方視為“不盡公平”。作為“打新股”的主力軍之一,保險機構人士普遍認為,改革應該充分滿足各類機構投資者的投資需求,體現“三公”原則。一家保險機構為此建議,在新股自主配售權的規定中,可以納入大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并對保險機構等以長期投資為主的機構作為重點配售機構對象予以傾斜。
從采訪情況來看,對于此次新股發行體制改革,保險業人士普遍認為,融資是股票市場的基本功能,長期停止新股發行工作不利于資本市場發展。但另一方面,建議在充分征求市場眾多參與主體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考慮歷史現實情況和當前股市低迷狀況,在切實完善新股發行制度之前,建議監管部門慎重考慮新股發行工作恢復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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