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爭搶”銀行市場并非易事
歷經半年多的公開征求意見后,中國證監會與中國保監會今天聯合發布了《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正式打開了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的“閘門”。更加令市場感到欣喜的是,《暫行規定》大幅降低了準入門檻,這不僅意味著將有更多的保險公司有資格進行基金銷售,也意味著基金的銷售渠道進一步得以拓寬。
據了解,在保險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的資格方面,《暫行規定》要求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償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30人,同時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暫行規定》同時規定,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代理公司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兩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10人。
對于《暫行規定》設置的準入門檻,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目前銀行仍是基金銷售的主要渠道之一。據統計,2011年開放式基金銷售總額中,銀行渠道占比高達60%,自銷渠道占比31%,券商渠道占比9%。對保險公司來說,代銷基金可以推動公司的多元化經營,并提升保險營銷員的收入。但由于保險機構和期貨機構與公募基金業務重合度不高,銷售人員很少擁有基金從業資格,因此在拿到銷售牌照之后,其現有團隊是否具備合法銷售資質,是進軍基金銷售市場的主要困擾。此外,保險要從銀行的手中爭奪市場并非易事,而且受制于傭金回報等條件的限制,保險機構銷售基金的規模可能不會增長太快。”
值得關注的是,為防止保險業“銷售誤導”的痼疾傳導至基金銷售領域,《暫行規定》明確要求,保險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應當堅持基金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人。
“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其歸集的基金銷售結算資金應當與保險機構自有資產進行有效隔離。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時應當采用非現金交易方式,禁止保險機構或者銷售人員接受基金投資人用于基金投資的現金。”據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為保障投資人利益,《暫行規定》要求保險機構及基金銷售人員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時應當向基金投資人明示基金產品與保險產品的不同風險特征,不得采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避免誤導基金投資人。
《暫行規定》同時規定,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和基金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不得向基金投資人收取額外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并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不僅如此,保險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對于基金投資人交易時間外的申請均作為下一交易日交易處理,應當在交易被拒絕或者確認失敗時主動通知基金投資人,并加強對宣傳推介材料的管理。
“《暫行規定》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對責任予以了明確的界定,操作性很強。比如說對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就明確規定由保險機構承擔責任;對于保險機構的基金銷售人員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保險機構名義銷售基金,并且基金投資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也明確規定由保險機構承擔責任。”談及新規的特點,保險專家如是告訴記者。
在明確機構間的責權利的同時,《暫行規定》也對監管權限進行了明確界定。按照《暫行規定》,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業務可能存在違反本規定的情形時,證監會、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都可以進行現場檢查,并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采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并給予相應處罰。證監會、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保險機構銷售基金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保險機構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過程中,出現應當吊銷其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情形的,由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保險機構基金銷售人員在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過程中,出現應當吊銷其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情形的,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注銷其注冊。(張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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