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證明為“猝死” 保險公司拒賠8萬元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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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保單中“人身意外險”條款明確標注“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也就是說,意外險對猝死不予賠付。很多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中,對死因不明確的死亡基本上寫成“猝死”。
昨天,家住沌口的陳女士偏偏遇到這個難題:父親在工作中意外墜落致死,可是醫生證明卻是猝死,以致保險公司拒絕賠付8萬元保險金。
據沌口派出所和死者工作單位提供的材料所示,去年4月,一家物流公司的司機陳師傅(系陳女士的父親)駕駛貨車到達沌口一家工廠,他打開車門準備下車查看情況,等待卸貨,不料一腳踏空,摔倒在地。身邊的劉師傅趕緊將陳師傅扶上車,以為休息一下就會好。
20分鐘后,劉師傅過來催陳師傅開車,卻半天叫不醒他,趕緊撥打110、120,急救中心人員趕到現場,雖全力搶救,但陳師傅已死亡。
料理后事時,陳女士得知父親所在公司購買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每人保額8萬元。
可是,陳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拿出了《居民病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面寫明陳師傅的死亡原因為“猝死(院前死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猝死往往是由患者自身疾病所致,猝死不屬于意外傷害。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賠8萬元保險金。
陳女士和物流公司認為,陳師傅的死亡屬于意外傷害,劉師傅、警察可以證明陳師傅是從車上摔下來致死,并非猝死。
湖北尊而光律師事務所賈律師認為,保險公司不能以《居民病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記載的死亡原因為猝死而拒賠,且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保險公司需對拒賠原因承擔舉證責任。
賈律師說,醫生特別標注“院前死亡”,很明顯醫院并沒有為其進行任何診斷和治療,不可能明確死因。且醫學上的猝死包含了意外身亡,引起猝死的原因既有可能是患者自身的疾病,也可能是外來因素所致,如突然受外來驚嚇、撞擊致死等。對于搶救無效死亡,死因不明確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診斷書均為“猝死”。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明細》的規定,醫療機構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居民病傷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只作為是否死亡的診斷,不能作為死亡原因的診斷。如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醫療機構必須指派醫生進行詳細的尸體解剖和有關死因的檢查,方能作出死因診斷。
根據《保險法》第20條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說明受益人只需提供初步的證據即可,保險公司具備專業知識,又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對于死亡原因的證明應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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