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火燒毀汽車 保險公司被判賠償并退還保費
案情
2011年8月13日下午2點多鐘,陶某的長安牌小客車(該車已買保險并在保險期限內)在停放地離奇著火,盡管陶某及周圍眾人全力撲救,但車還是沒能保住,被大火全部燒毀。
索賠產生爭執
陶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55000元、退還保險費1696元,雙方解除車輛保險合同,當陶某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時,卻遭到了拒絕。此后經多次協調,均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訴諸法院。
法院認定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就其車輛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投保,被告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合同即成立,被告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在本案中,原告的車輛起火由于外來火源引起,屬于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承擔保險責任的情形,被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保險賠償責任。
對于原告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訴訟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準許。合同解除后,被告應按合同的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回原告其余的保險費。法院遂依法作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陶某(車主)損45748.80元,并退還保險費1645元(扣除手續費后),汽車殘值歸保險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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