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兩年半單位未繳保險 過賠償時效成麻煩事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的兩倍工資,并且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是有些勞動者法律意識不強,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才想到單位應該給予賠償,最終錯過了最佳的補償時效期。張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他在單位工作了兩年半,單位既沒簽訂勞動合同,更沒有給他繳納社會保險,等他回過神來想要賠償時,維權的難度就大了。
市民
工作兩年半保險還未繳
“2010年8月1日,我在香港中路上的一個小區里面找了一份車輛管理的工作。可是在單位工作了兩年半,單位沒有給我繳納社會保險,也沒有跟我簽訂勞動合同。”市民張先生撥打早報熱線82888000反映說,他和自己的同事交流發現,單位只跟他們中的很少一部分人簽訂了勞動合同。“我們是一個月干15天,一天干16個小時,一開始給我們每個月920塊錢,后來又給我們漲到了1200塊錢。”張先生告訴記者,期間國家法定的假期,他們的加班費也沒有得到發放。“害怕再次失業,就沒敢要求單位給繳納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可是現在發放到手的養老保險金,總共才有1400多塊錢,根本就不夠開銷用。”張先生說,他希望單位能夠把這兩年的社會保險給繳上。
單位
“要先審核對方身份”
隨后,記者按照張先生提供的聯系方式,聯系到了該物業公司綜合處的一名朱姓工作人員。“我們這邊不主要負責具體的業務,我得確定一下,我們公司到底有沒有這么一個人。”后該工作人員給記者打來電話稱,因不能百分之百確定張先生就是他們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跟張先生面談才能協商解決問題。“我雖然沒有勞動合同,不過我有小區停車場內車輛進出的記錄、胸卡、進門卡和工作服等東西,這些就應該可以證明我在那個單位工作過。”張先生告訴記者,他希望能夠盡快得到相應的補償。昨天下午,張先生給記者打來電話稱,他和原單位已經商定5月13日面談解決問題。
律師說法
工資補償時效已過可申請補繳社會保險
對此,大成律師事務所王文濤律師表示:“像張先生從2010年8月1日參加的工作,到2011年8月1日起就轉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他提出申請雙倍工資補償時效期截至2012年8月1日。也就是說張先生已經過了申請雙倍工資補償時效期,再維權的話難度可能就會大一些。”
山東勞謙律師事務所何德寶律師則表示,張先生可以帶著自己在物業公司工作時留下的胸卡、進門卡和工作服等物品到勞動部門要求工作單位補繳社會保險。“另外《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里面也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張先生也可以要求單位將這一部分的補助發放給自己。”何律師說。記者 王世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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