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設定大病保險準入門檻 須配醫學專業人員
20日,保監會印發了《保險公司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大病保險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作了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開辦大病保險的保險公司必須償付能力充足;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具備較強的健康保險精算技術;并需配備具有醫學等專業背景的專業人員;具備功能完整、相對獨立的健康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保險公司在投標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過程中受到3次以上行政處罰,或違規支付手續費、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保險監管機構3年內不將其列入大病保險資質名單。
《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總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應當具備十項基本條件,專業經營健康險公司受惠明顯,許多條件低于普通保險公司。
如,保險公司總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億元或近3年內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但專業健康保險公司除外;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專業健康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不低于150%等。
不過,并非馬上開設專業健康險公司就可以享有此待遇的。按照《辦法》要求,開展此業務的是在中國境內連續經營健康保險專項業務5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險經營管理經驗。
《辦法》對保險公司的投標行為進行嚴格監管,還要求保監局全程跟蹤投標過程,監督保險公司依法合規參與大病保險投標。
保監會同時對保險公司開展大病保險業務進行了規范,要求保險公司制定大病保險專屬產品,并根據投保人提供的基本醫保經驗數據,建立大病保險精算模型,科學制定產品參數、厘定費率,審慎定價。
值得關注的是,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對大病保險單獨核算,加強資金管理,嚴格核定業務成本,據實列支大病保險經營費用支出,加強費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險管理成本,提高經營效率。
《辦法》特別要求保險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則,與投保人協商合理確定大病保險賠付率、費用加利潤率。建立動態風險調整機制,確保大病保險業務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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