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付能力低于150% 險企不得籌建省級分公司
昨日(3月24日),保監會正式出臺了《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市場準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要求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應該滿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達到150%以上,以及同期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等條件。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辦法》對于地方系的保險公司,再度重申在其注冊地所在省域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開業滿兩年。同時,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省級分公司應該滿足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達到150%以上,以及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此外還要求兩年內沒有受過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等條件。對于保險公司開設省級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機構,該《辦法》規定,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的償付能力要在100%到150%之間,同時保險公司監管類別不低于B級,省級分公司的分類監管類別不低于C級等要求,此外也重申不得有重大的保險類行政處罰等條件。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對分支機構設立審批的修改和調整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準入條件方面,強化了償付能力、合規管理、風險控制和對分支機構的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內容,同時適當放寬了開業驗收的標準。二是審批流程方面,按照方便公司操作和合理配置資源的原則,重點對省級分公司及與之相關的高管人員的審批程序做了重新調整。三是對計劃單列市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也做了調整。
同時,該負責人還表示,保險公司在短期內開設大量分支機構,常常會出現自身人才儲備不足,管理和投入跟不上等問題,影響分支機構的后期發展和整個公司的穩健經營。《辦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具體的數量限制,但保險公司對分支機構設立應當有科學的規劃和合理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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