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人壽等償付能力不達標 被暫停增設分支機構
償付能力不達標,“3·15”前夕四家險企收到監管函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經營的核心能力之一,是企業對風險管理的一種反映,也是業界衡量一家保險公司經營狀況和風險管理水平的一項重要參考指數。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達標,這不僅事關經營的可持續性,也關系到每位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保險公司,保險監管部門通常會采取措施進行監管。
就在今年“3·15”前一天,中國保監會于3月14日連續發出了監管函〔2013〕6-9號,共計四封監管函,對合眾人壽、長城人壽、幸福人壽和昆侖健康保險四家償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50%的公司實施監管,四家險企被責令暫停增設分支機構,其中幸福人壽還被責令自3月20日起停止開設新業務。
償付能力不足150%
長城、合眾成償付能力充足Ⅰ類公司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是指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直接關系到投資人、債權人和投保人的利益。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分為三類: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I類公司。
在保監會3月14日公布的監管函中,成都商報記者留意到,合眾人壽和長城人壽均屬于償付能力充足Ⅰ類公司。根據監管函的內容顯示,合眾人壽“2012年4季度末實際資本為16.39億元,最低資本為12.42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32.02%,屬于償付能力充足Ⅰ類公司。”根據該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和風險程度,保監會依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之規定,對該公司采取了“自本監管函發文之日起,暫停你公司增設分支機構”的決定。
而長城人壽同樣如此。根據監管函的內容,長城人壽“2012年4季度末實際資本為3.68億元,最低資本為3.56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03.34%,屬于償付能力充足Ⅰ類公司。”根據該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和風險程度,保監會同樣依照《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之規定,對該公司采取“自本監管函發文之日起,暫停你公司增設分支機構”的決定。
保監會在監管函中表示,這兩家屬于償付能力充足Ⅰ類的公司“應高度重視償付能力管理工作,實時監測償付能力狀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改善償付能力”。可見,盡管合眾人壽和長城人壽雖然屬于償付能力充足類公司,但因“緊踩”監管紅線而被高度關注。
償付能力不足
幸福、昆侖健康監管更“嚴厲”
與長城人壽和合眾人壽仍屬償付能力充足類公司不同,幸福人壽和昆侖健康保險公司因更低的償付能力收到了更為“嚴厲”的監管函。
據保監會3月14日公布的監管函內容顯示,幸福人壽在2012年4季度末實際資本為4.36億元,最低資本為9.08億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48.06%,屬償付能力不足類公司。為此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對幸福人壽采取了“自本監管函發文之日起,暫停你公司增設分支機構”以及“責令你公司自2013年3月20日起停止開展新業務”的決定。值得關注的是,雖然幸福人壽被保監會叫停了新業務,但保監會同時也明確表示,該公司的續期業務不受此限制。
此外,昆侖健康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也不足,只有32.68%,雖然屬于償付能力不足類公司。由于該公司的增資正在辦理之中,因此此次針對其償付能力不足,保監會只是暫停了其新的分支機構開設。
新聞解讀
償付能力:保險公司某階段風險管理和經營狀況的綜合體現
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解釋稱,償付能力充足率是保險公司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反映的是保險公司某一時點的資本是否充足,也是保險公司該階段風險管理和經營狀況的綜合體現。根據保監會的要求,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應當在一個月內制定償付能力達標方案,采取措施使償付能力重新達標,并將達標方案報保監會。
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不足類公司,保監會可采取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高管薪酬、 限制股東分紅等措施,直至由保監會接管;而對于償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公司為充足II類公司和介于兩者之間的為充足I類公司,如其存在重大風險,保監會也可以要求其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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