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為爭孩子保險上法庭 如何評判
夫妻二人共同為孩子購買保險,在婚姻破裂后,要求法院分割已經繳納的保險費,并且更換投保人。究竟該如何評判?
秦某與陳某二人原來是夫妻關系,2010年兩個人因為感情出現問題離婚,孩子撫養權歸秦某。在二人還是夫妻的時候,陳某為兒子購買了一份少兒保險,受益人為陳某的兒子。這張保險單保額為2萬元,每年需要繳費894元,共需要交18年。如果在中途退保的話,保險單現金價值為8122元;如果等到保險合同到期后,陳某的兒子可以在2017年12月23日領取成長金6000元,在2021年12月23日領取創業金6000元,在2024年12月23日領取婚嫁金8000元,領完這些后保單責任終止。在離婚前,陳某已經交納了11年的保險費共9834元。兩人離婚后,秦某認為這份保險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因此向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訴要求,要求分割已經交納的保險費9834元,并變更投保人為秦某。
律師評析
這個案件是個普遍現象,現在婚姻家庭的穩定性不強,離婚、家庭解體并不罕見,涉及到保險單、保險費、保險金的處理問題很多,有要求退保的,有要求變更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有要求變更險種的,不一而足。
實際上,無論在過去的《保險法》以及現行的《保險法》版本中,都沒有關于這種現象的明確規定。在《保險法》的修訂過程中,大家針對在實踐中發生了大量的此種問題也提出了種種見解,遺憾的是新的《保險法》仍然對此沒有規定。
一、陳某退保、他人無異議情形
現行的《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由此看來,解除保險合同是投保人的一種絕對權利,幾乎不受限制。想什么時候行使就什么時候行使,保險公司必須配合。因此,基于這樣的權利,本案中,如果陳某自己愿意、主動提出退保、秦某與兒子均無異議的情形下,保險公司恐怕只能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如果這樣的話,那么這個現金價值(請注意,不是保險費)就會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由陳某與秦某共同分配。
二、陳某退保、秦某有異議情形
假如陳某要求退保,但是秦某不同意退保,這又該怎么辦呢?
從2002年開始,我一直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法》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關于這樣的問題,爭論巨大。過多的內容我們不贅述,不過有一點是可以確定的。在爭論中越來越多的人認同這樣一個觀點,就是當一份保險合同可以解除、也可以保持其效力的情形下,應當盡量保持其效力。這樣的結果,比解除一份保險合同要好的多,這也是保險法的一個理論原則與慣例。雖然并沒有這樣的明確法律所規定,但是確實存在。
為什么這樣說呢?譬如本案中,當初雖然僅僅以陳某作為投保人,為兒子投保保險。但是基本可以斷定這樣的保險是符合全家利益的,是主要為了兒子的利益考量的。并且,當初繳納的保險費畢竟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可以想象秦某也是同意、樂于繳納保險費、保障兒子的利益的。所以,如果維持這份保險單,體現出大家的共同利益與選擇。
現在,由于夫妻離婚而涉及到解除保險合同的問題,并不是大家對保險合同本身產生了不滿或者厭煩,僅僅是由于婚姻關系破裂而波及到了這一點。從案件中可以看到,如果解除保險合同,不僅損害了對兒子的保障,而且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明顯低于繳納的保險費總和,很顯然解除保險合同對各方都是損失。
所以,對于這樣的情形,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如果可以維持保險合同的,那么就應該支持維持保險合同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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