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按實際價值投保 險企有20%浮動空間
■追蹤車險“霸王條款”
保監會再度征求意見,重點聚焦“高保低賠”
無論新舊車輛,投保時都要按照新車購置價來繳納保費,而賠付時卻只按照車輛實際價值理賠,“高保低賠”一直被視為車險產品中的霸王條款,備受詬病。
在2011年啟動的商業車險費率條款改革中,保監會也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約定“車損險投保時按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昨日,記者從保險公司內部獲得了保監會不久前下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商業車險條款費率管理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首次明確了車輛實際價值的計算方式:在新車購置價中減去折舊金額的同時,也給予了保險公司20%的浮動空間。
現行折舊比例受限車齡越長越吃虧
在商業車險條款中,作為主險的車損險要按照新車價投保,但卻以使用后舊車的實際價值理賠,也被車主認為是“高保低賠”的霸王條款。“其實高保低賠的說法并不準確,按照新車購置價格來投保,是因為車輛維修時,都是使用的新配件而非折舊后的配件,但整車發生風險后,必須按照實際價格理賠,這也是保險的理賠原則。”保險業內人士解釋稱。
不過,車損險作為主險,也是商業車險中保費最貴的那部分,而其他很多附加險也都是按照車損險的保額來計算費率。因此,車損險的承保金額越高,保費自然就越貴。“其實現行條款中是有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實際價值或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三個條款來選擇的。以現行條款,雖然可以協商或按照新車實際價格投保,但一般有最低下浮20%的限制,這對于使用年限較多的車來說并不劃算。”上述人士舉例稱,以新車價20萬元的車投保,就算是用了很多年現在只價值10萬元了,但車損險保額最低只能是新車價下浮20%,也就是按照16萬元來投保。但這輛車如果發生全損,無論是按照20萬元,還是16萬元投保,最高只能按照實際價值10萬元賠償。而這最高的20萬元與最低的10萬元保額相比,其保費相差可高達千元。”
按照實際價值投保
新條款沒有“一刀切”
針對這一問題,2011年保監會啟動了商業車險費率條款改革的意見征求,并下發了行業示范性條款的意見稿,當時的擬定條款中規定車損險“投保時按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這也被視為實保將取代現行的“高保低賠”。
記者發現,在此次意見稿中,首次明確了實際價值的計算方法:“自實施新的商業車險條款費率之日起2年內,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協商確定的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原則上應在根據投保時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上下10%范圍內。”與只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投保相比,這一計算公式并沒有一刀切,而是給了保險公司一個20%的浮動空間。保監會還特別強調,禁止保險公司隨意降低保險金額進行惡性競爭,以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意見稿中也提出,“如果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確定的被保險機動車實際價值超出了這一浮動范圍,或者是根據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的,應當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規定的評估程序進行評估,保險公司應當取得投保人的書面確認。”
行業期盼
統一折價標準出臺
“征求意見稿對客戶的利益有了更多保障,但相應也對保險公司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費率不提高,那么也就意味著保險公司收取的保費減少,但理賠責任增大,尤其是會影響保險公司的保費充足率。”廣州某財險公司高層對記者表示。針對這一問題,此次意見稿中也對車險費率和條款的監管提出了要求,加強對保險公司商業車險費率充足性和保險金額的監管。
例如,為了鼓勵保險公司對安全駕駛、較少發生事故的車主降低費率,在車險保費中設有各種費率浮動因子,比如出險次數、客戶忠誠度等都會影響到最終的實際保費。意見稿中強調,保險公司需要按照實際風險狀況來使用費率浮動因子,浮動后的每單保費均不得低于商業車險產品的“預期成本”,而“預期成本”包括了賠付支出與傭金及手續費之和。
此外,更令業內關注的是,如果按照車輛實際價值投保,那如何確定車輛的折舊金額也非常重要。 “以車輛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需要全行業統一執行標準車型庫,并出臺行業車輛折舊率辦法。但目前建立行業統一車型庫有一定難度,行業性的折舊率還在商議中。”
目前,保監會已經完成了相關意見的征求,意見稿雖沒披露具體時間表,但業內有消息稱相關工作有望在今年二季度展開。
新舊條款下車損險投保演示
以某家庭轎車新車價 20 萬元,折舊后市價 10 萬元來投保:
項目 保額 保費
按新車價投保 20 萬元 3099 元
按新車價最低下浮 20% 投保 16 萬元 2587 元
按減去折舊后實際價值投保 10 萬元 1819 元
按可上下浮動 10%投保 14.4-17.6 萬元 2380-2800 元
(備注:以上數據僅為估算,具體投保金額還受車型、車況等影響,以各保險公司報價為準。)
(張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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