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
日前,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
《通知》確定在31個保監局轄區開展試點,其中北京、上海、江蘇、江西、重慶、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和廈門等保監局全轄區列為試點地區,其他21個保監局轄區選取1-2個城市作為試點地區。
《通知》明確了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方式,要求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穩妥方式。試點地區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后委托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高效、低成本的解決糾紛。確立了保險糾紛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確認程序。保險糾紛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可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對試點地區,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人民法院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保險監管機構應加強對保險行業調解組織的工作指導,監督其規范運行;引導保險公司積極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處理矛盾糾紛,敦促其積極履行調解協議。保險行業協會負責保險行業調解組織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明確調解組織經費來源;完善調解工作制度和程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試點地區法院可建立保險糾紛調解組織、調解員名冊,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解決糾紛;有條件的法院可設立保險糾紛調解室。
《通知》同時要求,試點地區法院與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合作交流,建立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協商研究重大問題;共同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宣傳力度。非試點地區的人民法院、保險監管機構和保險行業協會可以積極探索保險糾紛的多元解決方式,借鑒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為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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