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社會管理:責任保險正待釋放“減壓”能量
以人民調解與保險理賠“雙管齊下”為特色的山西省醫療糾紛化解工作,自2008年率先啟動以來,為我們呈上了一連串有說服力的數字:至2012年7月,累計受理案件2805起,其中重大、惡性醫療糾紛案件近500起,調解成功率90%以上。
原來,在全國率先成立省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的山西省,于2008年聯手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探索以市場機制化解醫療糾紛的全新模式,啟動了醫療責任保險(以下簡稱“醫責險”)全省統保工作,走出了一條“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人民調解與保險賠償相結合、糾紛調解與風險管控相結合”的醫療糾紛化解之路。
醫責險的嘗試,僅僅是保險參與社會管理的一個側面。近年來,責任保險已由最初的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4款產品拓寬到安全生產責任險等10多個品種。但是,占財產險保費近4%的規模,意味著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仍然與國外成熟市場相去甚遠,即使與國內財產險業務相比,其廣度和深度也遠遠滯后。
“要推進各種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責任保險發展,減輕政府的社會管理壓力,引入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讓保險業在完善社會管理體系中建功立業。”中共十八大代表、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日前表態,要發展責任保險,推動保險業在關系全局的“五大體系”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建立合作賠償機制
作為一款“最具備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幫助政府“減壓”的險種,責任保險在國外成熟市場早已被高危行業和企業普遍采用,一旦發生責任事故,由保險公司直接介入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迅速獲得保險賠償,及時化解民事賠償糾紛。
自2006年成立之后,山西省醫調委化解了大量醫療糾紛,有效地促進了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但由于缺乏財政投入,不得不舉債運營,生存維艱;并且由于缺乏保險賠償機制,醫療糾紛的處理經常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和效率。
借助于江泰保險經紀公司專業化的第三方力量,將醫療糾紛人民調解與醫責險統保相結合的山西醫責險統保項目自2008年啟動以來,累計參保的醫療機構達到547家次(二級以上醫院),安排和轉移經濟賠償責任風險近16.41億元,累計保險賠款達6141萬元,首次在全國實現了3年以上醫責險的微利運營。
“在醫療風險管控方面,合作雙方開展了培訓、專項交流研討會400多次,近300家醫療機構和數萬人次參加了學習,向醫院提出改進醫療行為、避免醫療糾紛的合理化建議3000余份,向衛生行政部門上報重大醫療糾紛300多起。”江泰保險經紀相關負責人介紹稱。
數據顯示,該模式顯現出良好的社會管理效果。截至2012年7月,山西省發生的醫療糾紛90%轉移出醫療機構處理,調解成功率超過90%,圍堵各級醫療機構和衛生行政部門的現象下降了90%,進京上訪現象下降了90%,糾紛結案后患方滿意率達到98.5%。如今,該模式已在山西、海南、新疆、甘肅、廣東、寧夏等6個省(自治區)成功運行,為全國各地運用市場機制化解醫療糾紛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先進經驗。
依賴于法制環境完善
“對于少數高風險的責任風險如醫療責任等,需要政府、行業、商業保險機構共同建立合作賠償機制,而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會風險較高的某些行業,應當考慮建立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美亞保險北京分公司助理總經理陳力驍如是認為。
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確立了我國開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的法律地位,這一強制執行、全面普及的做法,極大地促進了保險業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事實上,《消費者權益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完善,均成為國內責任保險發展的重要契機,產品種類也從此前的公眾責任險、產品責任險等進一步拓展至安全生產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醫療責任險、旅行社責任險、供電責任險、校園方責任險等品種。
然而,2010年數據顯示,英國責任險保費收入占財產險保費逾35%,美國責任險保費收入占比逾40%,而在我國,這一占比不足3%,并且在產品種類、發展速度、經營環境等方面,與發達市場均存在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責任保險發展滯后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法制環境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法制條件,諸多法律法規有待細化,諸多社會生活領域缺乏立法,結果造成實際生活中的許多損害責任認定不清。
此外,國內經濟體制并不鼓勵大額賠償,尚缺乏高額賠償的判例,與公眾維權成本高、維權意識不強相比,企業的違法成本相對較低,普遍缺乏投保意愿。正是源于上述不同的國情背景,國外一些高危行業和企業投保責任保險多為自愿行為,我國責任保險的大發展則更多依賴于立法的推動。
“推動商業責任保險參與社會管理的基本邏輯,首先應是通過不斷健全法律法規,特別是《侵權責任法》的配套法規和司法解釋,嚴格事故責任方的民事賠償責任,提高民事賠償判決金額;其次,要提升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社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約民事賠償'風險',增強其風險意識。”陳力驍稱。
打造責任保險人才庫
黨的十八大報告已經明確,到2020年要確保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按此目標,2020年將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強化公共安全體系和企業安全生產基礎建設等。
顯然,隨著法制環境逐步完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公眾維權意識將會持續上升,依法索賠意識也將明顯提高,社會各界對于轉嫁責任風險的需求也將進一步提高,這將為責任保險有效發揮其社會管理功能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但有一點不可否認,責任保險屬于高風險、高技術性的領域,一直以來缺乏足夠的專業技術人才,經營技術相對落后,風險定價尚不夠科學,往往造成各公司責任保險經營不穩定,限制了責任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發揮。業界一直呼吁,除去法律、政策環境等外部因素外,商業保險公司應盡快培養和儲備一批擁有保險、法律和相關業務領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建立責任保險人才庫,推動責任保險發展。
“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意識到,商業保險是轉移風險的有效方式,而對商業保險公司來說,同樣應該意識到,只有通過保險合同提升企業的風險管理水平和防損減災措施,才能使該商業保險成為可持續、有效的社會風險補償機制。”陳力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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