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延誤定損修車費車主說了算
保險公司接到車主發生交通事故的通知后未及時定損,想按照估算損失理賠,結果被起訴。記者昨天獲悉,延慶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需按照車主的證據賠償修車費1.8萬余元。
2011年7月的一天,王某的車輛在延慶縣發生單方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受損。經認定,駕車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事發后,王某通知了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并將車輛送修。車輛修復后,王某支付車輛修理費1.8萬余元,但王某到保險公司理賠卻未果,遂提起訴訟。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確定王某車輛的損失金額約為8000元,只同意按照此金額賠償王某車輛修理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未及時確定損失金額,其關于按照約8000元賠償車輛修理費的抗辯意見,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信。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車輛損失應由保險人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車輛損失的賠償數額,應按照王某提供的有效證據為準,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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